法改會建議就公開資料守則立法 刪改隱藏列為罪行 涉保安可豁免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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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日(6日)發表《公開資料》諮詢文件,建議在現行《公開資料守則》的基礎上,立法建立具有法定地位的公開資料制度。
法改會建議,公開資料不限於文件,亦應包括影像、音頻和地圖等資料。現時不根據守則公開資料,並無懲罰機制,法改會則建議將刪除、修改、隱藏和阻止資料公開列為罪行;而涉及防務、保安;政府間事務的資料,則有絕對豁免權。

法改會建議就公開資料守則立法,將刪除、修改、隱藏和阻止資料公開列為罪行。(歐嘉樂攝)

此外,委員會建議索取檔案需按所需工作時數收費,並有工作時數限制。至於無理纏繞,重複申請也將不被接納。歷史檔案的索取則應免費,只收取複製有關文件的資料。

部分類型資料,如涉及防務保安、政府之間的交往、立法會特權等、行政會議議事程序、個人私隱對等資料可獲絕對豁免;而豁免期為30年。

至於有關報案的政治敏感課題的資料,如9.28雨傘運動中警方釋放催淚彈、馬凱事件等是否在絕對豁免清單內,法例能夠保障公眾得知事件真相,法改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主持高浩文則稱,如果有關資料被解決公開,有合理理據的話,亦可上訴挑戰。他強調,法例本身不會擔心政治敏感問題,而諮詢文件的意圖亦不想尋找某一個政治立場,資料是否應該公開,要看尋求公開的目的,而建議參考了其他普通法司法區域。

高浩文表示,過往《公開資料守則》作為行政安排 運作良好,過往被拒絕公開資料的個案只有2.8%,但外界認為不足夠,不能夠滿足信息公開的要求,且不公開資料的行為,亦沒有懲罰。他強調,立法應兼顧第三者權益、個人私隱的保障。

他又指,立法規定所涵蓋機構,應考慮機構是否由政府擁有、是否公帑運作,是否涉及公共服務,法定機構亦要涵蓋在內,期望受法例影響團體,會慢慢增加,以減少對其他團體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