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2條】政府確認中聯辦擁監督權 兼為「錯稿」解畫致歉

撰文:周禮希
出版:更新:

中聯辦高調就本港事務發聲有否違反《基本法》第22條一事引起爭論,港府今日(20日)回應日前發出修正新聞稿的回應時,首次明確表明,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以及「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發言人強調,中聯辦在履行有關職責時,不存在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同時,當日負責出稿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最高負責人、局長聶德權,今晚透過社交平台承擔責任,稱為引起混亂致歉。

中聯辦有否違反基本法第22條成為近日社會爭議。(資料圖片)

港澳辦、中聯辦日前就立法會內會停擺高調表態,民主派批評兩辦違反《基本法》第22條,港府新聞稿在剛過去的周六(18日)最初提到「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至深夜修訂刪去「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字句。

政府於周日(19日)凌晨第三度出稿,指中聯辦非《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在今晚出稿,就當晚引起混亂解釋。發言人指,當晚首篇新聞稿與事實不符,因而發第二稿作修正,而發出第三稿之目的,是指出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駐軍分別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設立。

局長聶德權facebook親自道歉

周末(18日)晚港府兩度修改新聞稿,先是刪去中聯辦「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句語,復強調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中央駐港機構,事件引起泛民炮轟,連建制派亦有批評之聲。事隔兩日,負責出稿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最高負責人、局長聶德權,今晚透過社交平台承擔責任,稱為引起混亂致歉。

局長聶德權今晚在facebook個人專頁貼文道歉,「就上星期六下午發出關於港澳辦和中聯辦談話的新聞稿出現錯誤,需要再發稿更正和解釋,令信息出現混亂及產生誤解,深感抱歉!」

政制局發言人又強調,所有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必須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依法履行職責。

政府新聞稿全文

對於政府在四月十八日和四月十九日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最近的談話發出三篇新聞稿,引起混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日)作以下解釋:

  「四月十八日下午,我們發出第一篇新聞稿,題為『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由於新聞稿關於『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因此我們在同日晚上向傳媒發出修正稿。」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列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成立於一九四七年五月,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國務院決定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因此,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

  「我們隨後在四月十九日凌晨發出的第三篇新聞稿,目的是解釋有關修改,同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分別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設立。」

  「所有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必須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依法履行職責。」

  「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在履行有關職責時,不存在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