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細節曝光 凸顯香港一條龍執法、檢控與審案 設保險線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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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細節曝光,是否由香港主理執法、檢控和審案,成為社會的焦點。據新華社報道,草案將凸出「香港主導執法」的主軸,即將通過的港版國安法,由香港警務處新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專責部門負責執法,律政司亦會設立專門的國安犯罪部門,負責檢控工作;案件亦由香港法庭審理,貫串成香港「一條龍式」執行國安法。
不過,中央亦設下了「保險線」,列明當香港對某些特殊案件無力執法時,「駐港國安公署」可行駛管轄權,而處理案件的法官亦須由特首指派。

港版國安法人大會議上通過之後,由人大常委會開會審議。(中新社)

港版國安法自構思曝光以來,最受關注的一點,「內地介入」有多大?據悉,北京在制定過程中刻意想消除外界有關疑慮。其中《草案》明確規定,

(一)港府需成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二)執行層面,從執法、檢控到審判,特區成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處理。香港特區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三)特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四)從案件管轄、法律適用看,香港特區對本次立法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特區管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次立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草案》強調,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只是「特定情形下」的,情況少之又少。換句話說,只是在特區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管不了」、「管不好」情況下,中央才會出手,因此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