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張曉明:一般對政府憎恨不犯法 造謠太子站打死人或犯罪

撰文:鄭榕笛 陳嘉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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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正式實施,條文訂明四類罪行定義及罰則,其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可囚終身。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今日(1日)在記者會表示,罪行中所講的「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交流交往,一般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實行犯罪的問題。他指,香港社會上一些人對「勾結」這個詞不太熟悉,這是在中國刑罰中所有的概念,其他國家的刑罰中也有類似規定。
他提到,如果有人透過造謠的方式引發社會對政府的仇恨,類似去年反修例風波中,有人造謠太子站發生打死人,有可能構成犯罪。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央視截圖)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定義

張曉明:「引發憎恨」法律照抄香港

張曉明指,「勾結」這個詞彙的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幹壞事」,是一個貶義詞;在刑法中「勾結」就是「作犯罪的勾當」,國安法29條中對勾結行為有明確規定,對哪些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有明確限定,總之要有涉外因素及具體行為,包括要主觀上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對於國安法第29條提到,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張曉明指,有關概念是照抄香港法律,香港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有「引發居民對政府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恰恰體現了中國法律在制定過程當中充分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及香港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普通法的概念和習慣,盡量予以吸收。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為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8.31太子站事件。(資料圖片)

求外國政府制裁中國屬勾結

他表示,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可能構成犯罪,舉例指如果有人透過造謠的方式引發社會對政府的仇恨,類似去年反修例風波中,有人造謠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這種子虛烏有事件若針對中央政府而來,是惡意以及造成嚴重後果,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張曉明提到,去年反修例風波中有人到外國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制裁中國,這也是故意而為,如果造成嚴重後果也可以論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