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細則修訂|網上轉載受禁訊息?處長「合理地相信」下可叫刪
港區國安法實施近6年,政府今日刊憲(23日)修改第43條的實施細則。除了不遵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屬犯罪、賦權海關檢取具煽動意圖物品外,焦點亦包括訂明如果合理地相信該訊息是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訊息,警務處處長經局長批准下,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或禁制。據了解,是針對被受禁制訊息可以迅速廣泛在不同互聯網平台轉載的問題。另外,警務處處長亦可以規定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境外勢力代理人提交資料,包括組織在香港的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年齡、身分證明文件、開支收入等,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覆核。
網上轉載受禁訊息 處長「合理地相信」下可要求刪除
《實施細則》附表4「關於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及要求協助的細則」,提到授權警方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就發布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或會導致相關罪行發生的電子訊息,採取禁制行動。
新修訂列明,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指明的「危害國安」訊息,如任何人發布上述訊息,處長經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期限前移除該訊息,或對其作出禁制。據了解,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可以被迅速且廣泛地在不同互聯網平台轉載,而曾被採取禁制行動的電子訊息,也可能會立刻被重新上載於另一平台的問題。
要求境外政治組織交資料 以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
另一個重點是,《實施細則》的附表5「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警務處處長只要合理相信某人或組織是境外政治性組織,或者是境外勢力的代理人,如為了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要求該人或組織提交資料。
處長可規定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境外勢力代理人,每隔一段指定時間(而非單次)提交資料。資料包括有關組織在香港職員及在香港成員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年齡、身分證明文件的類別及號碼、職業及住址;以及該組織在香港的活動、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處長發出要求交資料的通知,不得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