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11名被告提終極上訴 上訴庭指涉廣泛重要性批上訴許可
民主派47人顛覆案,其中12名罪成的被告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於本年2月駁回上訴(CACC 253 / 2024 )。該12人中,其中11人提出終極上訴,並向上訴庭申請上訴到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10日)頒判辭,批出證明書。
上訴庭認為11名被告提出的法律論點屬廣泛而具重要性,認為應交予終審法院審理。
11名被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何啟明、黃碧雲、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和余慧明。11名被告今都有到庭,他們精神不錯,向旁聽人士揮手。而案件則未有開庭,處理是次證明書申請的3名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譚耀豪未有到庭讀出結果,法庭下判辭頒布裁定。
11名申請終極上訴的被告
11被告提出5大論點
判辭透露,11名被告提出上訴,認為其提出的法律論點屬廣泛而具重要性,律政司則反對他們的申請。11名被告提出的爭議主要為:
1))如何詮釋《國安法》第22條中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2)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是否構成《國安法》第22條中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3)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權力和功能,和他們的行為是否屬《國安法》第22條的「被禁行為」
4)不干預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
5)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是否構成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上訴庭認為,本案的議題涉及《國安法》第22條的控罪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意圖,立法會議員履行其職責,尤是是審議財政預算案和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上訴庭認為,11名被告提出的法律論點屬廣泛而具重要性,認為應交予終審法院審理。
上訴庭就5項問題批出證明書
1)如何詮釋《國安法》第22條中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只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只限於刑事行為」
2)涉案的「謀劃」是否構成《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
3)涉案的「連串行為」是否《國安法》第22(3)條所指的被禁行為
4)不干預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
5)若一名被告為了該謀劃及該連串行為的目的,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及其帶來的後果,他是否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11被告已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
根據一般上訴程序,若要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須先向上訴庭申請許可證明書,即使被拒,亦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而這11被告早前亦已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案件原有47名被告當中45人有罪
案件原涉47名被告,同被控1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其中兩名被告李予信及劉偉聰,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故只有45名被告罪成,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中部份認罪的被告,已刑滿出獄。
名被告已刑滿出獄
黃子悅未有提終極上訴
其中12名被告就原審提出上訴,律政司同時就劉偉聰的無罪裁定提出上訴,所有上訴均被上訴庭駁回。該12名被告中,只就刑期提出上訴的黃子悅,現未有向終審法院提上訴,律政司亦未有就劉偉聰的無罪裁定再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