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母親年老多病 3子女提1理由拒絕扶養 法官認同批准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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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父母,理應照顧子女,但並不是所有父母都盡好天職!台南1名女子於42年前和丈夫離婚後,丟下1名女兒不顧,翌年改嫁他人,生下2名兒子後離家出走和離婚,不但再次丟下4歲和2歲兒子,而且留下50萬新台幣(約12.7萬港元)債務。如今婦人年紀老邁,加上身體欠佳,因而想起3名子女,要求子女扶養。惟3名子女他們異口同聲拒絕,法官經審理後,都認為老婦當年沒有盡責照顧子女,駁回其要求子女扶養的申請。
老婦要求每名子女每月支付5,000新台幣
台媒於今年8月報道,案件在台南地院家事庭審理進行審理,涉事方姓老婦大約60歲,她在庭上表示,和第1任丈夫結婚5年,育有1名女兒,離婚改嫁再生下2名兒子,可惜第2段維持不到5年就離婚,如今她年事已高和身體患病,失去工作能力,現任丈夫是中低收入長者,2人沒有房屋,需要租屋居住,難以負擔生活開支,於是向法院申請要求3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00新台幣(約1,200元)扶養費。
3名子女反指母親沒有盡責照顧
但3名子女聞訊反對,強調母親沒有盡到照顧子女的責任,而且沒有正當理由,反而請求法院批准免除其扶養義務。當中女兒指出,母親離家後不再關心其生活,沒有盡到任何扶養責任。2名兒子亦表示,母親於1987年離家出走,對2名兒子的生活不聞不問,而且留下50萬新台幣(約12.7萬港元)債務,導致父親日夜工作還債,最終才離婚收場;方婦沒有反駁到子女指控。
法官駁回老婦申請
法官經審理後認為,方婦沒有理由要求3名子女支付扶養費,因此駁回其申請,同時法官批准3名子女免除對方婦的扶養義務,案件仍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