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國人們】比難民更次等的尋求庇護者 「免遣返」審批最長2年

撰文:麥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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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經常稱呼來港作「免遣返聲請」的人為「難民」,其實在定義上有些許偏差。聯合國《難民公約》從未適用於香港,在香港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連「難民」(refugee)都不是,只是「尋求庇護者」(asylum seeker)。即使他們的免遣返申請獲批,其非法入境或停留的身份都不會改變,亦不可以在香港定居及工作。沒有「難民」身份,即是連「安置往第三國家」的列隊資格也沒有。

在港的「尋求庇護者」早前曾上街爭取權益。(ISAAC LAWRENCE攝,Getty images)

只有當入境處審批申請後 聯合國方能處理個案

截至去年年底,在港尚待審核的「酷刑聲請」為9981宗,聲請人主要來自印度、巴基斯坦、越南、孟加拉及印尼,約佔總數 80%。以往,來港「尋求庇護者」可以同時向香港入境處提出「酷刑聲請」、或向聯合國難民署(UNHCR)申請難民資格。至2014年3月起,政府推行「統一審核機制」(Unify Screening Mechism,簡稱USM),由入境處先統一審理是否接納「尋求庇護者」的「免遣返申請」後,UNHCR方再審理該「尋求庇護者」是否「難民」、及替之辦理移居(resettlement)到其他地區的手續。

香港入境處自2014年實施「統一審核機制」,在港尋求庇護者需按程序重新申請。(潘思穎攝)

僅USM最長輪候時間為4年多 尚未計算上訴需時

國際特赦組織人權教育幹事呂衍瑩指,USM目前基本有3大缺點為人所詬病:一,入境處專責處理難民個案的人手不足,審批輪候時間過長。據保安局資料顯示,入境處審核每個經USM的「免遣返聲請」個案平均需時28個星期,最短為兩個星期,最長為49個月。然而,這只是USM的需用時間,還未計算上訴、及UNHCR處理移居的時間。以John(化名)為例,去年9月申請上訴,因案件需排期上庭,他預計最快也要2年時間才獲判上訴結果;而如果他不服首次判決,可再上訴2次至高等法院,但那通常已需時數年。

去年6月,入境處終於增設遣送審理及訴訟部,將有154名負責審核聲請個案的主任,以及132名人員負責策略檢討及法例修改等支援工作。

二,獲批為「難民」的個案比例較其他國地太少。據UNHCR的報告,2015年平均全球100宗申請中就有37宗獲批。反觀本港,截至去年年底,入境處已決定6383宗聲請中,只有48宗聲請人被獲批為難民,而撤回的有3860宗;即撇除已撤回申請,香港每100宗「免遣返聲請」只有2宗被確認為「難民」。據悉前年甚至每100宗申請只有0.6宗被確認。

三,透明度低,入境處從沒列明批準申請的具體標準。自從USM實施後,只有當入境處完成「免遣返申請」的審理後,UNHCR方能採取任何動作。記者曾就此查詢入境處,據入境處資料顯示「以現行《入境條例》為基礎,在一套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的程序下進行」,沒有列明具體確定個案的條件。

去年歐洲爆發難民危機,「難民」安置及權益已成為全球議題。(MYANMAR ROHINGYA攝,REUTERS)

以曖昧身份存在香港

因聯合國《難民公約》從未適用於香港,本港政府只是不遣返「尋求庇護者」。申請人若希望取得合法居留權或工作權,只能指望移居其他地區或國家。在等待免遣返聲請結果或上訴裁判期間,「尋求庇護者」就只能以非法身份逗留在香港。而這漫長的等待動輒數年,也許不少等待者和John有相同的想法——「香港政府在浪費我的生命及時間」。

1970年代至1980年代間,大批越南難民來港。(Jodi Cobb攝,Getty images)
當年的越南難民在港。(Peter Turnley攝,Getty im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