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毒販】1克毒至少囚2年 律師詳解︰為何不知情難成求情理由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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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容易成販毒集團的「代罪羔羊」。翻查警方資料,2010年至2015年間,共有逾8,500名毒販,當中四分一為未滿21歲的青少年,包括數以百計為15歲以下少年。據法庭針對販運毒品的量刑指引,即使只是販運1克毒品,包括海洛英、冰毒、K仔及搖頭丸,也須分別重囚2年至7年不等。法庭多次在相關案件裁決中表明,旦凡涉及販毒案的被告,即使「極度年輕」,亦不會獲大幅減刑,以免變相鼓勵販毒集團利用青少年。有律師提醒,青少年勿抱僥倖心態,「不知情」並非有力的辯護理由。

據警方統計資料,2010年至2015年期間,共有8,564名罪犯涉及販運毒品,當中25%罪犯為10至20歲的青少年,而該6年平均每年有60名不足15歲的「毒販」。

警方收線報當場檢獲 有環境證據即起訴

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暑假一向是青少年販毒的高峰期,警方收到線報後,會先潛伏鎖定目標,一旦搜獲到身上有毒品,就會即場拘捕。他指,被捕青少年通常會報稱不知情,但警方只會依據「環境證供」拘控:「喺你身上搵到嘅就拉。」以其經驗所見,多數涉案青少年,其實知道個袋「古靈精怪」,只是被交代或不敢打開來看,有部分人更以為只是水貨、走私:「但正常人都會諗,點知有貨唔用速遞,要搵你?」

前線後生仔失手 犧牲成本低

不少個案都顯示,帶貨青少年根本不知「接頭人」是誰,只是「被交代」到指定地點等待至有人埋身接應。該資深警指,對於幕後主腦「大頭」而言:「用一部Iphone的價錢」就可以引誘到青少年在前線帶貨,犧牲的成本低,「大頭自己甩難,你就做傻仔。」相反如果是利用快遞等方法,曝露風險較高,而收據、收貨人資料等,都會變成被調查方向。

販毒判刑指引 超過1克即面臨重囚

據上訴庭於2008年的頒令(CAAR 7/2006),提高涉及「氯胺酮」及「搖頭丸」罪行的量刑準則,重量達1克至10克內,刑期為2年至4年,超過10克即面臨至少4年刑期,如此類推,最嚴重者如販運超過1,000克有關毒品,會被判處14年以上監禁。另外,據法庭裁決書(CACC524/2011),亦分別訂明涉販運海洛英量刑指引,並提高販運冰毒的刑期。

法庭多番強調,在販毒案中,「年輕」不會被視為大幅減刑的理由,為免變相鼓勵毒販招募青少年犯案,及誤導青少年以為後果不嚴重。如本月中,一名在犯案時剛滿15歲的被告,涉販賣 1.9 公斤氯胺酮,被判囚17年,雖然上訴後獲減刑1年,但上訴庭在駁回其定罪上訴的判詞中指,即使被告「極度年輕」,減刑幅度不應多於10%。

律師鄧達明指,法庭必須依從有關量刑指引,只有在個別案件中,可以酌量扣減。對於青少年多以「不知情」為辯護理由,鄧達明直言,法庭會有合理懷疑,作為一個心智正常的人,為何不會對指使人及過程生疑,而當時為何無主動尋求真相。他指,過往接觸過被控販毒的青少年個案,大多是被執法機構「人贓並獲」,其實是被線報出賣,「篤出」一些無關痛癢的年青人,結果斷正。他指,法律上早清晰界定販毒案的刑期,望青少年勿再抱持僥倖心態

律師熊運信指出,《危險藥物條例》訂明,「販運」除指進出口外,亦包括「處理」。他認為該定義範圍可以很闊,包括手持,藏於身上、行李,以及持有收藏毒品空間的鎖匙等,控方可透過環境證據印證上述行為涉及「販運」。被告如以「不知情」為辯護理由,需法庭信服,但他認為難度很高。他續指,即使被告不知道所帶的毒品種類,但只要知道是「毒品」,或在過程中無對生疑部分求證,最終以「睇唔到」、「唔理」、「唔想知」理由辯護,法庭一般會視作「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