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萬人撐警大會無申請 疑違公安條例 投訴警察課列無過錯

撰文: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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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警察員方協會於今年2月22日曾舉行特別會員大會,聲援七警案被判囚2年的7名警察,有約3.3萬人出席,由於大會並未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令外界部分人士質疑非法集會,違反《公安條例》,民陣召集人區諾軒曾就此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事隔逾半年後,區諾軒指已獲警方回覆,認為「並無過錯」,主因相關條例只適用於公眾遊行。他批評警方「搬龍門」,形容3.3萬人參與已超出任何公眾及私人集會的標準。
警方回應表示, 投訴警察課接獲相關投訴後,已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調查,並於較早前通知投訴人有關調查結果。

警隊2個協會就七警案舉辦的特別會員大會,共3.3萬人出席。(黃偉民攝/資料圖片)

該次會員大會於今年2月22日在太子警察遊樂會舉行,區諾軒於本年3月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警務處處長容許警察隊員佐級協會、警務督察協會舉辦未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以及兩協會主席舉辦未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屬「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7月回覆指,根據《公安條例》,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規定只適用於公眾遊行,而兩協會當日沒有舉行公眾遊行,因此列為「並無過錯」。

《公安條例》第7條列明,舉行集會人士須向警務處處長傳達集會意向通知,亦即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處長不禁止該集會將批出申請,如公眾集會及私人集會分別不超過30人及500人,則不用申請。

區諾軒批評警方「搬龍門」。(資料圖片)

區諾軒:是否不再須要「不反對通知書」

區諾軒批評,調查結果反映警方「搬龍門」,指警方網頁亦列明公眾集會通知亦包含在「不反對通知書」的申請內,令人質疑制度有轉變,又指當日3.3萬人的參與人數已超出任何公眾及私人集會毋須申請的標準,質疑未來是否只須要純粹通知警方便足夠,而不用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他指公民團體日後舉行集會前可嘗試只通知警方,如警方有爭辯可以是次投訴結果作基礎反駁。

陳祖光重申當日舉行的是「會員特別大會」,而非公眾集會。(資料圖片/鄧栢良攝)

陳祖光:「會員特別大會」無政治訴求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回應指,不評論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但重申當日舉行的是「會員特別大會」,而非公眾集會,地點亦是在私人遊樂會內,他強調當日的大會內容屬業務性質,交代支援7名被判囚的警務人員籌款事項等議題,不含政治訴求,亦沒有邀請公眾人士參與,對於公眾一切的質疑,他指「事實勝於雄辯」。

律師梁永鏗指,警務人員當日的會員大會屬私人活動,因此定性為非公眾集會實無不妥,爭議空間或須要證明有否公眾人士被邀參與其中。

警方回應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條(1)(a),「集會」的釋義不包括「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聚集或集結,或真誠地擬為討論屬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慈善、專業、業務或商務性質的論題,而以會議或研討會形式進行的聚集或集結」。

兩個警務人員協會於當晚舉行的會員特別代表大會,其目的是為討論屬該兩個協會的專業及業務的議題,故此並不包括《公安條例》第2條所指「集會」的釋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