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藏的武力指引.百科】「消失的」警例第29章 動武分六級?

撰文:邱靖汶 陳宇軒
出版:更新:

一直在警隊網頁未有公開的《警察通例》第29章,亦即「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多年來民權組織、部分立法會議員都多番要求公開,但警方多次重申,由於指引涉及行動細節,不宜公開。而《香港01》綜合多名前線人員提供的資料,披露當中部分細節,包括六級制的「武力使用層次」,以及警棍的使用報告格式等。

+1

武力使用層次六級制

就面對不同情況的威脅,《警察通例》中將各種情況分為6個等級,不同情況下可使用相應武力應對,如遇心理威嚇,只是口頭勸喻應對;消極抵抗,可溫和拘押;暴力對抗,則可用上警棍;當中最高等級,即警察遇到有人有歐打意圖令人嚴重受傷,甚至死亡,警察可使用致命武力,亦即槍械。

使用警棍的警察事前必須受專業訓練。(資料圖片)

使用警棍後須交「使用警棍初步報告」

此外,《警察通例》中特別列明使用警棍的警察,必須受過機動部隊、衝鋒隊武器及戰術訓練組或合資格警棍教官訓練,才會獲發及使用警棍。《程序手冊》中亦載有「使用警棍初步報告」的格式,當有人不論是故意或意外被警棍擊打,單位指揮官或主管事後須向主要單位指揮官提交初步報告,當中包括被擊打者的傷勢、擊中部位、警棍揮打次數等資料,報告副本會交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使用警棍人員 對方傷勢/因傷致死 警棍擊打次數 擊打部位 案情摘要 案件分類 備註
             

註:上述表格為「使用警棍初步報告」部分格式

有前線警務人員透露,「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主要涵蓋個人武器,即警棍、胡椒噴霧、催淚水劑、警槍的使用,並不包括大型裝甲車及手銬的運用,會刊載在其他章節,有關個人武器的條文只簡單解釋使用程序及使用後報告,有關運用武器時須注意事項,則在警察學院中教授,如使用胡椒噴霧應在適當距離、警棍不可擊打頭、頸等。

不過相對於部分外國警方的做法,港警就武力指引的公開,較為封閉。如美國紐約、洛杉磯警方、加拿大警方均會公開部分武力使用的指引,當中加拿大會列明槍械運用,如不可鳴槍示警,以免流彈傷人等。而港警則是全不公開,只予內部人員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