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法律基礎未明 湯家驊引京學者:可用基本法第2、7條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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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上周六(18日)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署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正式踏出一地兩檢「三步走」的第一步。惟港府以「尊重內地法律程序」為由,未有公布整份合作安排,亦未有透露實施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
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於電台節目表示,《基本法》20條並非給予人大常委會權力的基礎,因人大常委會權力不是來自《基本法》,而是來自《憲法》,又引用內地學者指,可用《基本法》第2和第7條。至於港府當初提出用《基本法》20條是否「捉錯用神」,湯家驊直言自己亦有相近看法,稱「你可以話我都捉錯用神啦」。

高鐵一地兩檢方案是將西九龍總站內指定地方,劃作內地口岸,實行內地法律。(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湯家驊表示,現時主要有兩種意見,有北京學者認為,「一地兩檢」不用依賴《基本法》第20條,因《基本法》本身已有足夠權力讓港府進行「一地兩檢」。他指,《基本法》第2條說明港府高度自治範圍內可租借地方給其他人;另有說法稱,《基本法》第7條有關使用土地條文已有足夠權力,亦不需要人大常委會授權。

基本法第2條列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7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至於會否與《基本法》第18條列明不行使全國法律相牴觸,湯家驊直言第18條不適用。他說,第18條只說明特區範圍內不用全國性法律,但既然地方已租出,在租借期間不屬於香港,亦非司法管轄區的一部分,故由那一刻開始,第18條已不適用。

至於港府當初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條是否「捉錯用神」,湯家驊直稱自己亦有相近看法,「你可以話我都捉錯用神」。

基本法第20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