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換樓醜聞】土地物業價值高 高官易捲利益衝突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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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記者調查發現,位居公務員最高職級的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2年多前以一個半山單位,與賭王何鴻燊三太的胞妹陳婉玉名下公司,交換跑馬地2個相連單位,馮並向陳繳交650萬元作為差價。
馮太夫婿馮永業約10年前身為政府高層,曾與陳婉玉就開放航權及直升機業務上有關係。
馮太回覆稱這交易交由物業代理處理,自己不知悉交易的另一方是誰,她亦已按稅務局估價的差額繳付印花稅,並已就交易向政府申報。不過,有專家及學者均認為馮太嚴重缺乏政治敏感度,促請她盡快向公眾詳細交代內情。

近年多次有高官被揭發捲入嚴重利益衝突醜聞,包括前特首曾蔭權。(香港01記者攝)

從殖民地年代推行「高薪養廉」政策以來,「廉潔奉公」一直是港人對高官及公職人員最基本的品德要求及期望。港府亦多番強調,廉潔是本港發展的基石,然而近年卻多次有高官被揭發捲入嚴重利益衝突醜聞,包括前特首曾蔭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現任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以至早前被揭發在錦田「囤田」的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等,這些事件難免令人質疑公職人員與地產財閥過從甚密,容易以權謀私,甚至令香港廉政形象,遭受日益嚴重的衝擊與挑戰。

從法例層面,香港從70年代起,即已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約束官員貪污,普通法刑事罪行下,又有適用範圍更廣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嚴防官商間輸送利益,政府內部亦不斷修訂《公務員守則》,多管齊下力求官員廉潔。然而回歸以降,仍然未能杜絕官員捲入利益衝突,當局亦多次成立委員會以檢視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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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掀防賄條例涵蓋特首討論

前特首曾蔭權早前被傳媒爆出接受國內富豪黃楚標提供的深圳豪華居所,曾更從未按規定申報,成為香港最高級別的涉貪高官主角,他被控2項罪名,案件排期至2017年才正式審理。對回應自己的醜聞,他在任內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提出36項建議,包括立法令《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制度適用於行政長官,並規定行政長官接受利益,須得到一個法定獨立委員會的許可等。不過,現任特首梁振英上任4年來,仍未落實委員會建議。

誇口自己的行事一向「比白還要白」的陳茂波,將兒子當成「太太的家人」,但隨著廉署終止調查囤地指控,轟動一時的陳茂波囤地事件,最後只落得無疾而終。(香港01記者攝)

陳茂波捲新界東北土地利益衝突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2013年被傳媒揭發其太太許步明透過名下公司,持有近2萬呎地皮,該些地皮位於古洞北發展區,陳茂波在力推的新界東北發展計劃之下,其家族可望獲得近1200萬元賠償。事件惹來社會嘩然,質疑陳存在極大利益衝突,陳茂波多次辯稱土地為「太太及其家人持有」,然而卻即被傳媒揭發,所謂「太太的家人」,其實就是自己的兒子陳天行;最諷刺的是,在事件被揭發前一年,陳卻在報紙撰文,指「公職人員行事須顧及公眾觀感」,又誇口自己的行事一向「比白還要白」。

後來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及後更通過無約束力議案,要求陳茂波辭職;但在建制派反對之下,立法會否決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陳茂波,同時否決成立專責委員會檢視問題。廉署調查2年後亦於去年中表示,不會對囤地指控再作進一步調查,轟動一時的陳茂波囤地事件,最後只落得無疾而終。

林嘉芬事件衍生「投資事宜規定相關指引」
除了前特首曾蔭權及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事件外,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前年亦被傳媒踢爆於12年,在發展局公布檢討錦田土地用途不久後,與丈夫斥資1880萬元,在錦田水盞田村,購入一塊約8萬平方呎的農地,並向城規會申請,由3幢2層的村屋,改建為4幢3層高的村屋,令帳面獲利賺逾半億元,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防止利益衝突守則》。事件雖引起公眾廣泛關注,但廉署上周四宣布不會起訴,會轉介地政總署署長考慮作紀律處分。地政總署正跟進,又稱已建議修訂員工投資申報要求,首長級及小部分擔任較敏感職務的非首長級人員,在投資土地前須徵詢管理層。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除政府內部的檢討外,律政司曾多次引用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下稱失當罪)罪名,起訴涉嫌瀆職的各級官員。本來終審法院於2005年裁定高級警司冼錦華接受免費性服務時,為失當罪定下5點「犯罪元素」,但到2014年高等法院審理許仕仁案時,進一步擴闊失當罪的定罪準則,換言之對官員的操守有更嚴厲規管。

法庭指以許仕仁的官位,「一個默許點頭、或是一個心領神會的眨眼,已可以是重要好處。」因此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許仕仁有對新地作出優待行為,仍然罪成。(香港01記者攝)

許仕仁案:擴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義

曾官至政務司司長及行會成員的許仕仁,於2012年被廉政公署起訴,指其在未有申報下,收受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長年總共3,400萬元利益,包括免租使用禮頓山單位,以及貸款與現金。當時法庭曾裁定許仕仁3項失當罪罪成、郭炳江等新地職員亦一併被判罪成。及後許仕仁等人曾上訴,認為許、郭並無任何協議或承諾,利用其職權回報或優待新地,質疑單是新地「獲得優惠」不足以構成失當罪。

然而上訴庭於上月駁回此一說法,判詞更相當嚴厲地批評,指許單是收取利益,已是「心與靈魂與新地在一起」,足以破壞他應對政府付出的忠誠;又指斥以許的官位,「一個默許點頭、或是一個心領神會的眨眼,已可以是重要好處。」因此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許仕仁有對新地作出優待行為,仍然罪成。此一裁決,擴闊了失當罪的犯罪行為,儼如進一步收緊了箍在官員頭上的金剛圈,官員自此不能再以「未有即時利益輸送」,作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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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早前指,由於沒有合理定罪機會,決定不對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涉嫌貪污腐敗案件提起公訴。(香港01記者攝)

學者:豐富人脈關係易令官員享優待

熟悉房屋事務的中大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副教授姚松炎批評,監管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的《防止賄賂條例》一直存在漏洞,對未有實質金錢交易的利益,監管存在灰色地帶,「以往都有最高級的官員,享用了私人飛機利益,但又稱自己付了$100機票費用;有常識都知$100怎能坐私人飛機?你不是這個位,怎能有這些好處。從此個案可看到,如果一個官員有錢、有樓、有好人脈關係,有權、有專業顧問,就可享用到印花稅的漏洞作優惠,普通市民就不可以了。」

前廉政公署調查主任林卓廷指出,近年披露的高官醜聞只是一小部份,有更大部分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被起訴,他認為現今香港的反貪形勢相當嚴峻。他表示現今相關法律並非不足,但無論法律如何嚴謹,總不能杜絕所有貪污事件,反而是現今的防貪制度出現問題,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涉貪,特首梁振英又捲入收取UGL巨款事件,「現今整個政府也出現上樑不正下樑歪,很需要制度,權力上的制衝,有問題必須問責及落台,而不是像現在這樣。」

中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則認為,規管高官操守的相關條例及守則其實已經定得相當清楚,他認為屢爆醜聞並非指引或條例出現漏洞,以許仕仁案成功入罪來說,已證明條例沒有出現過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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