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一覽人大常委議案 兩提《基本法》條文 不違第18條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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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在下午的閉幕會議上,以158票全票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議案,議案確認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又指出於「一地兩檢」的需要,將西九內地口岸區視為內地一部分是適當,又提及《基本法》第18條,指出內地派駐人員到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執法,其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之內,「不同於」第18條規定。

人大表決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資料圖片)

「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議案獲通過後,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等官員見記者前,首次公開議案的文本。文本顯示,議案批准1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合作安排,確認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應當立法保障作安排得以落實。

議案又決定,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設立及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批准,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內地依照內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實施管轄,並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口岸綜合管理機構和鐵路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上述機構及其人員不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以外區域執法。

對於在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議案指出於實施「一地兩檢」的需要,安排將西九內地口岸區視為內地一部分是適當。不過,最具爭議的法律理據問題,議案表示,合作安排符合《基本法》第7條關於特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規定、基本法關於特區政府應當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各行業發展,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等規定,亦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議案亦特地回應安排有否違反《基本法》第18條,即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實施。議案指,內地派駐內地口岸區的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其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內,不同於第18條規定。

議案強調,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安排不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不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又提出西九龍站口岸啟用後,安排如有修改,要由國務院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