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第四及第七警獲頒上訴許可 可就認人過程及刑期作爭辯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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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添馬公園「暗角」毆打曾健超,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囚兩年。高院法官指認人過程是否出錯及刑期長短皆可爭議,今(12日)向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批出定罪和判刑的上訴許可,二人暫准繼續保釋。

第四警劉興沛(右)及第七警黃偉豪(左)申請上訴許可。(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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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警爭辯抬走曾健超時曾換人

2名上訴人分別是七警案中第四被告劉興沛及第七被告黃偉豪。代表劉的律師指,兩段呈堂的新聞片段並非連貫,中間有49秒阻隔,而且影片前段顯示有6個人押送曾健超,影片後段卻變成了7個人押送,期間抓着曾健超手腳的人員曾調換位置,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劉參與打人。

憑穿淺色褲認人未夠穩妥

律師續指出,不能單憑第一段影片中劉身穿淺色長褲,而第二段影片中亦有人穿淺色長褲,便一口咬定劉是施襲者,因為現場有幾百名警察執勤,可能有其他人皆穿淺色長褲。代表黃偉豪的律師同樣爭議認人的可信性,指案中沒有直接或簡接證據指證黃參與打人,定罪不穩妥。

上訴庭指憑衣著認人可爭議

辯方在原審時爭議兩段新聞片不連貫,押送曾健超的警員可能曾經換人,法官當時認為中途換人的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性」,因為帶隊警官不可能會讓其他部隊的警員臨時加入,更不會讓外來警員目擊他們向曾健超施暴,法官於是依賴環境證供判斷第七警黃偉豪是暗角的施襲者之一。

但上訴庭卻指出,證據顯示涉案的警察小隊由多個不同「環頭」的警員臨時組成,連第四警劉興沛亦是當日早上才被指派入隊,原審法官高估了中途換人的「內在不可能性」;另外,上訴庭亦認為不能單憑第四警劉興沛的衣着判斷他案發時在場,裁定認人過程是否出錯屬於合理的上訴爭議,並同時批准二人就刑期長短上訴。

總督察黃組成(左)及高級督察劉卓毅(右)早前亦有作同樣申請。(資料圖片)

七警分別為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他們經審訊被裁定襲擊致他人受傷罪成,全部判囚兩年。高院早前已向總督察黃祖成及高級督察劉卓毅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