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文件】英美高官多用保密信託 避免利益衝突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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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將資產及投資交由受託人代管,本意是防範官員的公務與個人利益有衝突。不過,信託中誰是受託人、由誰人管理、有沒有投資規限,全部都影響信託的效果。2005年廉政公署向立法會提交意見,認為不論信託屬「保密信託」還是「家族信託」,有關安排應有機制,確保受託人能作出獨立的投資決定。

而保密信託其中一項不可或缺的條文,是受託人在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尋求或接受委託人,就信託資產的管理、出售或投資事宜的任何意見、指引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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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歐美國家的政府高官都以保密信託,作為避免利益衝突的措施,於美國,若最高級官員選擇成立保密信託,更有相關法例作規範。根據英國《衛報》去年底報道,英國共有13名大臣擁有保密信託或同類財務安排。

雖然保密信託並不能夠堵塞所有的漏洞,例如官員仍然可以知道信託成立當時的資產組合,立心不良的官員仍然有可能於政策制訂時,作出有利該組合的決定,但比起一般由官員親人作受託人及管理人的家族信託,於保障大眾利益而言,明顯是較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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