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風波】港府十年來接66項移交逃犯要求 拒絕5項共移交23人
撰文:鄭秋玲
出版:更新:
美國國務院於5月發表人權報告披露,港府曾拒絕引渡一名逃犯。保安局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梁繼昌的質詢指,過去十年,本港按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共提出24項移交逃犯要求,當中4項被拒絕,只成功接收了11人。另外,共接獲66項移交逃犯要求,港府其中拒絕了5項要求,共對外移交了23人;其餘要求未能執行,原因包括仍處理中、未尋獲逃犯、逃犯在第三地被逮捕、或其他原因而被要求方撤回。就美國國務院報告所指,保安局表示,個別個案不宜公開討論,當中涉及的資料亦不宜披露。任何人的出入境事宜,港府一直依照香港法律處理。
條例列明要向中央發通報
香港至今與20個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及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兩項協定國家名單中都有美國。保安局表示,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嚴格按照《逃犯條例》及本港與各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不過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而言,《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清楚訂明可拒絕移交要求的情況。按《逃犯條例》第24條,港府須就香港接獲和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