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光護老院工潮持續一個月未解決 工會斥「佛系」勞工處助長剝削

撰文:李奕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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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15日,位於牛頭角的宏光護老院有多名來自內地的外勞護理員,指控僱主剋扣加班薪酬和法定假期,發起罷工抗議。職工盟屬會社區及院舍照顧員總工會今(13日)連同10名護理員召開記者招待會,力數勞工處七宗罪,指勞工處的態度「佛系」,變相鼓勵無良僱主繼續剝削工人。

社區及院舍照顧員總工會指,勞工處的態度「佛系」,變相鼓勵無良僱主繼續剝削工人。(李奕鳴攝)
黃女士(右)被宏光護老院無理解僱,已將案件呈交至勞資審裁處待下月底聆訊。(李奕鳴攝)

來自梅州的黃女士在8年前由親戚介紹到宏光護老院工作,在5月28日被宏光護老院無理解僱,同樣被拖欠加班費、法定假期薪酬,及需向僱主支付現金等。她曾嘗試沿刑事方向索償,但刑事檢控需要足夠證據,而當時她只可以提供記錄上班時間的工卡及銀行記錄等資料,未有足夠證據證明她需向僱主支付現金,至今仍待跟進。此外,她亦將案件呈交至勞資審裁處,將會在下月30日進行正式聆訊。

社區及院舍照顧員總工會組織幹事曾紀南指,其餘9名工人將會於下月6日在勞資審裁處提堂,屆時會提出希望能夠與黃女士的案件合併審訊。對於早前有指工人追討的款項合共逾400萬元,他表示,由於勞資審裁處只能追討6年的薪金,「追討的金額會打折扣」,預計最多只能追討2、3百萬港元。以黃女士為例,她在宏光護老院工作約8年,已經無法追討之前2年的被拖欠的薪酬。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關乎簡單合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及某些其他訴訟,在訴訟因由產生之日起計滿6年後,不得提出。

此外,根據法例,外勞需在僱傭合約結束後返回原居地。如提前解約,只可獲准在本港逗留至合約終止後的兩個星期,或至逗留期屆滿爲止。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的規定,違反逗留條件乃屬違法。該10名內地勞工向入境處申請以處於司法程序為由,酌情允許他們逗留香港至8月底。而在等待勞資審裁處裁決期間,他們亦不能返回內地家鄉。社區及院舍照顧員總工會秘書鄭清發解釋,擔心該10名內地勞工因簽證問題很難返回香港。

曾紀南批評勞工處在處理宏光工潮一事上是官僚作風。(李奕鳴攝)

勞工處被指作風官僚 工人為討公道四處奔波

曾紀南認為,勞工處在處理宏光工潮一事上是官僚作風,工人需到不同地方投訴,如對於投訴補充勞工科需往長沙灣的辦事處,濫收中介費需到旺角道職業介紹所事務科,勞資糾紛則需到觀塘的勞資關係科。他建議勞工處將以上三個處理及監管外勞的部門合併。

他又認為現時輸入勞工的機制有漏洞,如僱主解僱外勞,無需理會外勞是否遇到不合理遭遇,就可利用餘下的合約期額,無需申報可即時補辦手續輸入外勞,指僱主可藉著機制漏洞繼續剝削下一批外勞。他希望政府檢視現時的補充勞工計劃。

勞工處曾安排勞資調解會,當時資方並沒有派代表出席,表示只會發放6月1至14日薪金給受影響員工。勞工處亦曾回應指,會密切關注並協助勞資雙方透過調停解決爭議,如未能解決,會協助僱員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如有足夠證據顯示僱主涉違反《僱傭條例》將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