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社:兆麟苑領展車位再拆售 無向小業主交代攤分維修費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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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社早前發現,領展及其後買家須攤分23個居屋公用地方的管理費及維修費,但有大部份屋苑業主不知情,僅3個屋苑得悉相關契諾,即過去業主為領展支付千萬元費用。
傳真社今日(5日)再指,有向領展購入車位的投資者,再將停車場拆售,但小業主不清楚維修責任,投資者亦無按規定要求新買家簽署契據。有小業主表明,交易時無人提及過要攤分公用地方維修費。

屯門兆麟苑停車場。(傳真社圖片)

在上述23個居屋屋苑中,屯門兆麟苑是唯一已拆售停車場的屋苑。傳真社指出,領展於2014年將兆麟苑商場及停車場,出售予日揚國際(香港)有限公司,日揚於翌年底再將449個車位分拆出售,車位現由小業主持有。

車位業主須攤分屋苑公共地方維修費

傳真社指出,根據領展與房委會當初簽訂的《買賣協議》,當領展出售資產時,要與買家訂立有相同的契諾條款的買賣合約,即買家須按分攤比率契諾要求的比例,攤分屋苑公用地方及設施的維修及管理費等。

根據契諾,兆麟苑車位業主要攤分屋苑公共地方6.3%維修費,即每1,000萬元費用需要負責63萬元。

領展於2014年將兆麟苑商場及停車場出售予日揚國際(香港)有限公司,日揚於翌年底再將449個車位分拆出售,車位現由小業主持有。(傳真社圖片)

未有詳列契諾內容 業主不知情

然而,傳真社發現,雖然日揚與兆麟苑停車場及商場簽訂的交易文件中,有列出相關條文,包括分攤比率契諾內容,但小業主向日揚購買兆麟苑車位的交易文件中,臨時買賣合約雖有提到物業權益受制於之前的契諾,未有詳列契諾內容,直至正式買賣合約才有列出相關條文。

此外,《買賣協議》亦訂明,領展出售資產及完成交易時,要呈交一份含有相關契諾的承諾契據予房委會,以便房委會執行有關契諾。然而,房委會在日揚拆售車位逾兩年半,仍然未收到相關承諾契據。

傳真社接觸逾20名買入兆麟苑車位的業主。傳真社聲稱,業主均表示未有簽過相關承諾契據,更有大部份業主指出,買賣合約由日揚提供的律師處理,未有清楚說明有條款要求他們支持公用地方維修費。

有業主指出,當日律師無提過契諾,只有提及須支付2,000元入維修基金,作停車場維修之用,但並無提過公用地方維修。該名業主又指,雖然成交完成後,有人要求他簽完文件後交回房委會,但他不清楚是否承諾契據,事後亦未有律師跟進。

律師:房委會可向停車場小業主追討

房委會指出,呈交承諾契據的責任於出售一方,若買家拒絕承擔契據列明責任,上一手業主仍要負責。

法政匯思成員及大律師何旳匡則指,房委會當年與領匯(領展未改名前的名稱)簽訂的買賣協議文件中,有要求領匯及其後買家在將來出售或拆售資產時,必須規定新買家簽署一份有同樣條款的承諾契據予房委會,若現業主未有簽署相關契據,房委會可向上一手業主追討分擔費用。

然而,他稱小業主與日揚之間的買賣文件,有寫明要遵守契諾,故房委會亦可向停車場小業主追討。他續指,律師有責任向買家解釋清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