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衝公民廣場案 律政司須付大部份訟費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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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黃之鋒、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2004年衝擊政府總部公民廣場案,早前獲終院裁定上訴得直。三子申請律政司支付訟費,律政司認為部分費用不應由他們支付。惟法庭今(10日)頒下判辭,認為律政司須支付本案的大部分費用。

上訴人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在2014年9月因發起衝公民廣場,從而抓起佔領運動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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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需付覆核至終院上訴訟費

律政司提出3人曾向3名大律師諮詢,法庭同意這並非必要,故律政司不必支付此費用,但要負責其他由裁判法院判刑覆核至終審上訴的訟費。

上訴人黃之鋒(21歲)、羅冠聰(24歲)及周永康(26歲),在2014年9月因發起衝公民廣場,從而抓起佔領運動的序幕,惟三人亦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羅另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三人上訴得直,維持原判。

上訴庭曾判三人入獄

原審裁判官判周永康入獄3周、緩刑一年,黃之鋒和羅冠聰則分別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認為判刑太輕,要求裁判官覆核不困,再進一步要求上訴庭覆核刑期,上訴庭去年8月改判黃入獄半年、羅入獄8個月,周入獄7個月。三子今年初在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指上訴庭新定原則並無追溯力,亦不適用於本案,故裁定三人上訴得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FACC8-1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