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撥款示威案】辯方指執法處理不當 比喻應先出示「黃牌」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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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委會2014年審議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大批示威者到場反對。社運人士葉寶琳等人到闖進大樓內示威,另有人爬上停車場天橋繫上巨型橫額,其中兩人更因而被判入獄。5人不服被判違反行政指令,案件今(13日)於高等法院聆訊,代表辯方的律師認為執法人員處理不當,應先給示威者口頭警告,並以足球作比喻,應先出示「黃牌」,對方仍干犯,才算構成罪行。

其中三名上訴人(左至右):周諾恆、葉寶琳及黃根源。(林樂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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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訴人中有兩人被判監

爬上停車場繫上橫額的坪輋村村民張貴財和社運人士周諾恆,被判違反行政指令,各罰款1000元,2人不服定罪上訴。闖入大樓的土地正義聯盟執委葉寶琳、香港人優先召集人張漢賢及倉務員黃根源,被判監1至3星期,是首宗因違反行政指令而被判囚的案件,3人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認為應先作出口頭警告

代表葉寶琳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認為,要控告某人違反第11條《行政指令》,要符合條文中的兩項意思。第11條行政指令列明「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他以足球比賽作比喻,指適當的處理方法是給示威者「兩張黃牌」,即證明他不遵守秩序,又不聽議會職員的指示停止該行為。

不守秩序作界定並不準確

李柱銘又認為以「不守秩序」來界定並不準確。他舉例,若有記者在場咳嗽,如不干擾議會,依然可留在議會旁聽;立法會內不可飲食,但有時會議太長,議員也會吃三文治。

指上訴人行為相對和平

黃根源的代表律師指,黃當時只站在門口約40分鐘,阻擋玻璃門關上,行動和平。他指,黃的行為沒有引致他人受傷,而他本人也沒有否認自己做過這樣的行為,控罪性質與非法集會不同。張貴財代表律師則指,張和示威區範圍展示橫額,與方國珊案不同,並沒有阻撓會議,他是行使示威權利。

控方引方國珊案反駁

控方引用方國珊案的判決書,指不必同時符合兩個因素,才能以第11條行政指令檢控。惟李柱銘認為,條例標題說明該行政指令只適用於「獲准進入」立法會的人,其他人不受此張。控方反駁應是「進入」,而非「獲准進入」。他又質疑上訴方表示示威和平,並播出當日片段。

其中一上訴人張漢賢因中暑,其案件會於9月7號審理。而今天處理四名上訴人的案件,則於 下月10號續訊。

案件編號:HCMA438,61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