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廣場入稟禁街頭表演佔公共空間 指不屬靜態康樂活動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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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主流和非主流的歌手也會於時代廣場地下位置表演。時代廣場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控告音樂人李冠傑和其他會於時代廣場表演的表演者,指他們的表演造成滋擾,要求法庭宣告街頭表演不屬於公契中所指的「靜態康樂活動」,並申請禁制令禁他們再於時代廣場進行街頭表演。

銅鑼灣時代廣場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禁止街頭表演者佔用公用空間。(資料圖片)

原告為時代廣場有限公司,被告為李冠傑和其他非法佔用時代廣場露天廣場進行街頭表演的表演者。

公共空間開放作行人通道

原告指,1992年的公契訂明原告將羅素街和勿地臣街交界的地方開放予公眾,用作行人通道和靜態的康樂活動。而原告擁有該公共空間的業權和管理權,而原告亦可保留全部權利去驅趕任何在公共空間造成滋擾的人。

指被告未得准許使用空間

入禀狀指,首被告未得原告准許,透過其音樂平台City Echo主辦和組織busking,而City Echo的Facebook專頁也列出表演的日程,邀請公眾到場觀看。原告指,相關的表演製造的噪音高於70dBA,造成滋擾和影響其他使用該公共空間的公眾人士。原告亦曾收過商場租戶的投訴。原告又指,被告亦有擺放牌、擴音器和音響器材,同時表演吸引觀眾坐或站於表演者周圍,均造成阻塞。

稱從未默許被告作表演

原告曾致函和口頭警告被告,但被告仍繼續進行上述違規行為。原告稱,首被告曾透過傳媒承認在時代廣場表演是要賺取金錢。而首被告又指曾得到原告默許進行表演,惟原告從來沒有默許被告。

原告現要求法庭宣告busking或其他街頭表演不屬於公契中的靜態康樂活動,又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被告們再佔用該公共空間進行busking和街頭表演,並要求被告賠償。

案件編號:HCA22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