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鄉議局陳詞 指公平原則條文應「讓路」予傳統權益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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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首宗挑戰丁權的司法覆核案,今(6日)於高等法院續審。代表鄉議局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陳辭指,基本法起草委員明顯知道丁屋政策不公平,亦是「先天性帶歧視」,但仍編寫第40條保障有關政策,明顯是想以憲法條文保護傳統權益,而同在《基本法》內其他有關公平原則的條文應「讓路」。

本案申請人為郭卓堅,及其後申請加入訴訟獲批的社工呂智恆,答辯方為地政總署署長,鄉議局被列為利害關係方。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左二)庭外指,鄉議局對案件抱積極樂觀態度。(李慧娜攝)

指丁屋政策不公平「先天性帶歧視」

代表鄉議局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陳辭指,《基本法》第40條被歸屬在《基本法》有關基本權利的章節內,實屬受保障的基本權利,而早於中英聯合聲明時,已確立《基本法》的持續性,而第40條所保障的原居民傳統權益亦應一直持續。

彭力克又指,丁屋政策屬其中一個核心的傳統權益,基本法起草委員明顯知道丁屋政策不公平,亦是「先天性帶歧視」,但仍編寫第40條保障有關政策,明顯是想以憲法條文保護傳統權益,而申請方所提及有關公平原則的《基本法》條文,包括第25條、第39條等,彭力克認為這些條文應要為第40條「讓路」。至於「合法性」不能只以字面解釋,而是要視乎憲法內容及立法目的。

最核心傳統權益:男丁一生可享一次免費建屋權

彭力克直指,丁屋政策內原居民所享有最核心的傳統權益,就是男丁一生可享一次免費建屋權或以私人協約建屋,雖然政策細節或會改變,但第40條的立法原意卻不會改變。他又提出傳統權益所包括的權利應追溯至1990年,即使在港英政府時期,傳統權利亦受到保障,只是由一個不同的土地政策所保護。

另外,彭力克亦質疑是次覆核在丁屋政策實施後44年才提出,屬嚴重延遲,而有關延遲對局方構成重大的影響及損失。

申請方的資深大狀李柱銘明日將會回應政府及鄉議局的陳辭。

案件編號:HCAL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