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司法覆核參選立法會年齡被拒 黃之鋒認無緣參選今屆立法會

撰文:朱幼麗 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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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指《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 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的規定,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並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法官區慶祥今午(6月22日)在高院下判詞,指這屬政治問題,法庭不應干預,因而拒絕頒下覆核許可。

黃之鋒無奈稱將無法參與今屆立法會選舉。(陳雯慧攝)

申請人黃之鋒較早前以個人身分入稟挑相關參選年齡的法例,答辯人為律政司。

1996年10月出世的黃,現年19歲,在今年9月將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時將未滿21歲,隨著今次不獲法庭批出許可,他亦不能參與今屆立法會選舉。

黃之鋒無奈說將不能參選今屆立法會選舉

黃之鋒在庭外無奈地說,他會尊重法庭裁決,結果令他今年不能參選今屆立法會選舉,但促請未來新一屆立法會同意將立法會地區議席參選年齡降低,令更多年青人可參政。他說今次亦不會影響香港眾志參選香港島、九龍東立法會地區議席的部署。

法官指參選年齡屬政治事件,法庭不應干預

高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立法會地區議席參選年齡屬政治事件,法庭不應干預在內,而且在其他司法管核地方都將參選年齡訂為21歲甚至更高的年齡,因為參選人及投票者在實質上是兩者絕不相同,投票者不須肩負任何公職及責任,反之參選者不同,所以在個人成熟要求程度不同。法官基於申請人的理據沒有可爭辯地方,否決他的申請。

代表申請人黃之鋒的律師在作許可申請時指,因現時社會、政治、經濟情況與之前有變,法庭應考慮現今情況是否適用現時法例的限制,當事件涉及基本權利,法庭有責任捍衛公義。

代表政府的一方卻指,降低參選年齡,是政治問題非法律問題,應由立法會處理,但申請人無讓立法會、社會公開討論,便訴諸於法庭,是不合適的做法。又指選舉權和被選權兩者本質不同,被選舉者會有責任成為立法會議員,要求資格自然較嚴格。

根據現行的《立法會條例》訂明,投票者須年滿18歲,但參選人卻要年滿21歲,黃之鋒認為並沒有任何合理原因要為投票人及參選人設立不同的年齡限制。申請書又列舉,指即使內地人大常委選舉,參選及投票年齡同為18歲,加拿大、丹麥、芬蘭、德國及新加坡等投票及參選年齡亦是一致。申請書指出,黃之鋒正積極考慮參加2016年立法會選舉地區議席。

案件編定:HCAL19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