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中學時期非禮兩姊妹 與12歲師妹校內脫衣親熱 認罪候刑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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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健身少年讀中學時,曾與年僅12歲的小師妹在校內戲劇室親熱,期間曾脫光小師妹衣服,又要女方為他口交及要求性交,但遭小師妹一口拒絕。少年亦有結識到小師妹的姊姊,並有過親熱行為但無發展成情侶。有次在校與姊姊談天時「揸」了她的臀部一下。小師妹在少年18歲生日那天報警,聲稱遭少年性侵。現於港大就讀的少年,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非禮罪,法官把案押後至1月18日判刑,以候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現年19歲被告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非禮罪。(資料圖片)

男被告現年19歲,在港大就讀二年級,他承認在2015至2016年間,分別非禮當時12歲的女事主X,及18歲的Z,X及Z是姊妹。

問可否親熱相約戲劇室見

控方案情指,被告與兩名女事主是同校同學。被告與X自2014年起已經常在Facebook上談關於戀愛及性的話題,但二人不是情侶關係。至2015年5月21日,被告問當時12歲的X可否與他「make out(親熱)」,二人遂相約翌日在學校戲劇室見面。

脫光事主衣服問「Can I put it in」

見面期間,二人互相擁抱,被告脫去X的衣服,並摸X的胸部,之後又脫去X所有衣服,將手指插入X的陰部,又摸及舔X的陰部3分鐘,X表示想走但被告沒有理會。被告再抓著X的頭部,嘗試將陰莖放入X口中,但X避開。被告繼而嘗試將陰莖插入X陰部,並問「Can I put it in(我可否放這入內)」,但X亦拒絕。被告及後聽到有工人進入戲劇旁的房間,於是逃去。

談天間突「揸」另一女事主臀

被告與事發時18歲的Z並不親密,但二人曾一同參加泰國遊學團。被告於2016年9月1日,二人在學校走廊邊走邊談天,被告突然「揸」了Z的臀部,Z拍一拍被告手臀,他才鬆手。事後Z將事件告知朋友,被告於2017年4月24日被捕。

被告經常健身形象陽光

辯方求情指,被告出生於較為傳統的家庭,父母只在學習上嚴加指導,所以被告對於識認朋友有困難。被告入讀涉案學校後,因為成績好及擔任學校的社長,又經常去健身,形象陽光,受不少女同學仰慕。

誤以為女方同意屬合法

被告由朋友介紹下認識同校的X,二人便開始透過Facebook聯絡,及有不少調情對話,X亦會與被告分享與男友的親密關係,又會傳一些自己的照片予被告。事發前X向被告表示與男友相處不愉快,被告一時鬆懈便向X提議進行親熱,但強調要「within the law(合法)」,被告誤以為X雖未成年,但在雙方同意下親熱,便合符法例。根據法例,未滿16歲兒童是不能同意任何性行為,故即使同意,作出有關行為的人亦屬違法。

女事主X曾說:你有損失但我無

辯方又指,事發後X將此事在學校揚開,被告得知後與X爭吵,X更向被告說「you are year 12, I am year 9. You have something to lose but I don’t(你是第 12班,我是第9班,你有損失但我無)」。X在被告18歲生日當天報警,當時被告正應考國際預料文憑。

曾與Z有親密行為但非情侶

至於另一事主Z,辯方指二人在事發前一同參加泰國遊學團,在期間發生了親密行為,但卻沒有發展成穩定男女關係,事發時認為二人曾發親密關係,認為Z會同意被「揸」臀,被告當時並有說:「你要做多啲運動。」

法官聽畢求情後押後判刑。

案件編號:DCCC57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