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赴京與最高法院簽民商事互認協議 或致港版新百倫案?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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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8日)在北京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為回歸以來兩地簽署的第六項司法協助安排。協議包括將非金錢判項以及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也納入互相認可和執行的範圍,香港之後要本地立法,協議才可生效。
大律師湯家驊解釋,協議涉及違約、欠債,及侵權案件等,意味著內地部分民事判決同樣適用於本港。他舉例稱,若於內地被判侵權品牌日後或同樣被禁止於本港出售。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稱,相關協議曾於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主要針對離婚、家庭財產爭議等,認為整體對法律界為好事。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北京與最高人民法院,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政府新聞處)

若於港提侵權申索 其產權須受香港法律保護

根據去年11月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討論文件,「民商事」案件包括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分割爭議、因訂婚協議而起的財產爭議,及知識產權的爭議。不過,破產、債務重組、繼承遺產等則暫不會列入協議內。另外,若就侵權行為在香港提出申索,侵權行為必須於香港發生及其產權受到香港法律保護;若香港法院認為認可和 執行判決明顯違反香港法律的基本原則或香港公共政策,必須拒絕執行申索。

協議共有31條,將非金錢判項以及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納入兩地互相認可及執行的範圍內;而協議暫不適用於八類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清盤)案件、確定選民資格案件、與仲裁有關案件、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裁決的案件等。

內地品牌「新百倫」(圖左)曾控告New Balance侵權。(資料圖片)

「新百倫」案件現本港?湯家驊:視乎有否在港註冊

因應內地採用「申請先決」的商標法,即先註冊商標登記的一方會被受保護,令近年不少知名品牌被搶先在內地註冊商標,後更被反告侵權。當中以著名跑鞋品牌New Balance個案最為人熟悉,品牌於2016年被大陸品牌「新百倫」反控告侵權,New Balance更被裁定敗訴。

被問及相關判決會否同樣適用於本港,行政會議成員、大律師湯家驊稱須視乎品牌有否在港註冊,協議須尊重本港既有的商標條例及知識產權法。

湯家驊稱,協議須尊重本港既有的商標條例及知識產權法。(資料圖片)

內地方可申請禁止侵權品牌於本港銷售

湯家驊續稱,若於內地被判侵權的品牌在本港出售,原告人可向本港法庭申請禁止侵權品牌於本港銷售。不過,由於協議不設追溯期,故不能追討協議生效前所造成的金錢損失。他又指,協議目的為減少兩地不一致的法庭裁判,而非推翻內地的案件審議。他解釋,協議適用於部分民事案件,當事人可向本港法庭申請跟從內地判決。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稱,若兩地的法律判決出現矛盾,本港法庭必須跟從本港法律作出裁決。相關協議曾於去年於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主要針對家庭財產爭議等,他認為協議整體對本港法律界而言屬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