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查毒案作虛假陳述罪成 官指嚴重影響司法制度 判囚10星期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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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警員前年在黃大仙下邨龍安樓處理一宗藏毒案時,涉嫌作虛假陳述,謊稱在疑犯姓蕭男子身上搜出毒品和吸食用具等。三名被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日前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辯方代表今以涉案警員實際上並無冤枉被捕人,三人只是技術上犯錯,道德上責任存疑的理由求情。惟法官表示警務人員作虛假陳述乃嚴重罪行,將嚴重影響司法制度的運作,拒絕辯方希望緩刑的請求,判處三人各入獄10星期,但准三名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首被告男警鄧文祖(左)、次被告女警李軒賴(中)、第三被告男警長伍肇龍(右)全被裁定一項作出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呂樂謙攝)

三名被告:首被告男警鄧文祖(34歲)、次被告女警李軒賴(31歲)、第三被告男警長伍肇龍(44歲),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官指行為令司法制度崩潰

裁判官判刑時指,警務人員作虛假證供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會破壞公眾信心、令司法制度崩潰、警隊聲譽受損,因此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以顯示公眾對此類案件的厭惡和背棄。裁判官續指,判刑時已考慮到辯方律師指出本案特殊的性質,但重申,警務人員每天都需在法庭作供,一旦在當值期間作出虛假陳述,將會令司法界的運作受到嚴重影響,可見該案的嚴重性。因此,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緩刑並不合適。最終法官判處三名被告共12星期監禁,但考慮到各被告的良好紀錄、在警隊的貢獻和本案對三人家庭的影響,將刑期減至10星期。

辯方代表律師聽取判刑後,隨即替三名被告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法官批准。

三警曾多次獲警方加許

辯方代表律師求情時指,3名被告分別加入的10至20年間,數十次獲得處長、助理處長、總警司、高級警司等讚揚,可見他們的品格和工作表現均佳。辯方同時向法庭呈交由三名被告的家人撰寫的求情信,當中顯示,三名被告在長達一年多的審訊中承受了巨大心理壓力;第一被告為家庭支柱,一直愛護妻子和子女;第二被告則剛於12月生產,需要照顧其新生兒子。

本案不涉令無辜的人受冤獄

辯方代表律師在庭上多次重申,此案性質獨特,與大部分妨礙司法公正或警員犯法的案件,如包庇犯罪活動、受賄、在當值期間用警棍擊打途人等不同:涉案的姓蕭男子身上確實藏有危險藥物,三名被告所為並無令「無辜的人蒙受冤獄,罪有應得的人逃之夭夭」。三名被告技術上雖然犯錯,但他們的行為在道德上的對錯則存在爭議。

求以小懲大戒方式處理

辯方續稱,三名被告雖然干犯法律,但本案的罪惡性並不嚴重,加上三名被告所為在道德層面存有可爭辯之處,法庭不應單單因被告為警員的關係而判處阻嚇性刑罰,而應考慮本案的獨特性。

辯方最後補充,如果三名被告秉持「少做少錯,唔做唔錯」的態度,根本不會惹上官非;但如果香港警務人員均以此態度工作,社會將停滯不前,三名被告只是犯了「任何對工作有理想的警員都會犯的錯誤」。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能以小懲大戒的方式,以緩刑處理各被告。

調查時未有為疑犯搜身

案發於2016年12月20日,三名被告在黃大仙下邨龍安樓巡邏時截查男子蕭志邦時,以藏毒罪將他拘捕。據三名被告口供,他們在蕭的右邊褲帶內搜出冰毒及吸食用具,並因此將蕭拘捕及押解回上警車回署。惟據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三名警員並沒有進行搜身,而是在目擊蕭將某物件拋進草叢,由第二被告尋回該物後進行拘捕。

案件編號:KTCC 51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