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小學試題外洩案 律政司求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裁上訴失敗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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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發生入學叩門試試題外洩事件,4名人士包括3名該校老師,被指曾用手機拍下試題,並傳送開去,從而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最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去年向高等法院要求覆核,法官卻指「取用電腦」與「使用電腦」不同,認為控罪不足以裁4人罪成。控方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釐清這例的涵蓋範圍。終院今(4日)下判詞裁律政司上訴失敗。終院在判詞中表示,根據恰當的詮釋,當任何人使用自已的電腦,而不涉及另用另一人的電腦,該行為便不干犯相關控罪,因此駁回上訴。

次被告曾詠珊(左)及第三被告黃佩雯(右)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梁芷君攝)

終院認為「取用」涵意不應擴張

判詞指出,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法例詮釋,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中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是否涵蓋任何懷有所需意圖而使用自己的電腦。

終院法官認為,「取用」一詞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的情況,該詞與使用自己設備的情況,格格不相入。因此,終院法官認為,詮釋法例時,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

重申法院只是確立法例的目的

律政司亦提出,法院應對法例作出更寬廣的詮釋,以確立良好的公共政策。惟終院反駁,這非法院詮釋法例時的職能。法院只會確定法例的目的,並據此給予詮釋,而非識別較好的政策目標,然後作出符合目標的詮釋。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協和小學教師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及曾的舊同學余玲菊。案件源於鄭和曾於2014 年以手機拍下試題,而兩人再傳送予黃、余和友人。黃、余又再以校內電腦或手機發給他人。

使用及取用有不同

原審裁判官指,控方無法證明答辯人有不誠實意圖,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去年在高院上訴時,法官再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申請,並指「取用電腦」(obtain access to a computer)與「使用電腦」(use a computer)不同,而答辯人用自己的手機拍下試題和傳訊息,不算未獲授權由電腦擷取資訊。

控方認為不誠實用電腦即屬違法

律政司早前在終院陳詞前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中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應理解為若有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使用電腦,不論獲得授權與否,即屬違法,故使用的是自己或他人的電腦均無分別。又認為「使用」和「取用」在字眼上並無分別。

案件編號:FACC 2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