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涉貪案】辯方指陳婉玉是利嘉閣熟客 物業交易佣金減半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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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3年前獨家披露,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與女商人換樓,事後引發廉署調查,並揭發馮程淑儀的丈夫馮永業,疑曾收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代支付51萬元買樓訂金案,今(21日)在區院續審,利嘉閣的董事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該公司向有給熟客佣金減半的優惠,陳在其公司買樓亦曾享用這折扣,而案中馮購入於西半山雍景臺的單位,文件亦提到「買家是熟客」最後亦獲佣金優惠;而陳的秘書亦被傳召作供,她稱不知陳與馮任何關係。

利嘉閣董事何明高承認文件顯示,被告馮永業買涉案單位時,文件有寫「買家是熟客」。(李慧娜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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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或非在分行簽署

利嘉閣高級聯席董事何明高作供,就涉案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上,買家姓名曾遭刪改,並改為馮永業,控方質疑,若要更改買家姓名,為何不填寫一份新的合約,何解釋有機會是合約並非在分行簽署,填寫完畢後買家有變的話,也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文件列明「買家是熟客」

代表馮永業的資深大狀謝華淵盤問時,向何展示多份過往由陳婉玉買樓所簽的臨時買賣合約,可見陳在購買半山翡翠園、寶雲閣單位時,均獲佣金減半的折扣,而在翡翠閣交易中,該臨時買賣合約更註明「買家是熟客」介紹,故佣金由61000元減至30500元。謝大狀指出,馮購買涉案的雍景臺時,佣金亦獲半價優惠,有關馮的交易的工作報告上,亦提到「業主不到價,買家是熟客」,所以在該物業買賣上,馮的一方亦獲得折扣,何同意。

更改買家可以不同方式處理

謝大狀又提到,在寶雲閣交易中,陳在臨時買賣合約中同附上文件,內容指雙方同意在簽約後,可轉為以公司名義持有,何稱做法普通。大狀進一步追問,為何寶雲閣交易中以附件方式轉名,但在雍景臺交易中卻只在臨時買賣合約上改名,何解釋地產代理可用不同方式達同樣目的,同意若合約簽署後再改買家名,則要以在合約上改名方式更正,若簽約後才打算改名,合約簽名位置不會寫上「on behalf of Fung Wing Yip」。

秘書徐美儀稱不知陳婉玉與馮偉業的關係。(李慧娜攝)

秘書稱不知陳及馮的關係

陳婉玉的前秘書徐美儀則確認涉案臨時買賣合約上的簽名屬陳,但「on behalf of Fung Wing Yip」則非陳的字跡,徐亦表示不知二人的關係。

控方今早亦讀出民政事務處首席助理秘書長區穎恩的供詞,講述被告馮永業(55歲)自1985年加入政府,多年來在不同政府部門任職。民政事務處首席助理秘書長莊幼玲亦確認,公務員在處理私人投資時要誠實、公正不阿,不得利用公職所獲的機密資料使他人獲經濟利益,而民政事務處在1992年及2004年分別發出通告提醒公務員有關利益衝突的申報,而在通告上提醒,若公務員對申報有疑惑,應向上司或部門主管徵詢意見。

被告馮永業(55歲)及陳婉玉(62歲)否認受賄、行賄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共3罪。

案件編號:DCCC76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