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搶手機案】許求情指政府公然違法 官不認同屬政治檢控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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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去年在立法會內,搶走一名女行政主任的電話,今就事件被裁定普通襲擊等三項罪名全部罪成。許被裁定罪成後,親身在庭上進行求情,指雖然他的行為或超越社會規範或法庭可接受範圍,但只是單純想為不公平制度帶來改變,已用盡合規範方法投訴,但政府公然違法,隨意踐踏議會,談何議會獨立、三權分立。惟裁判官不認同許稱,本案屬政治檢控。裁判官又指現階段不接受許有悔意,明言不會因議員身份特別處理本案。

裁判官指許無權自行搜證或執法 行為令行政主任憂慮

裁判官今裁決時時,信納本案女事主、保安局女行政主任梁諾施所述的案發經過,指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相信當時如被告沒使用一定程度的力量,便無法搶去手機。裁判官續指,被告只是不認同立法會秘書處批准女事主所屬的「通傳應變小組」可進入立法會,而不可能認為女事主是擅自進入立法會大樓。

裁判官稱,被告搶手機前,女事主只是按了一下電話,不相信被告以事主使用電話的情況,可以認為她在偷拍、偷錄或向第三方傳送資料,亦沒證據顯示女事主正干犯罪行,而被告非警察或保安,沒權自行搜證或執法,同時亦沒證據顯示「通傳應變小組」記錄議員行蹤會影響立法會的運作。

行為令行政主任受驚 

裁判官又謂,被告搶手機時,一心希望成功搶得手機,從而找到政府違反私隱法例的證據,完全罔顧了行為會接觸到事主身體,及引致她憂慮及驚惶,不信納被告搶手機為阻犯法行為。再者,被告在搶手機後,跑進洗手間入逗留16分鐘,阻礙事主繼續執行公務,而縱使被告主觀認為有人違反私隱條例,但明理而誠實的人必然明白,未得他人同意下,擅取他人電話閱讀及上載其中的資料,必然屬不誠實。

許智峯被裁定罪成後親自上陣求情,他稱以議員角度去看,他所有公開行動是為改變社會,雖然他的行為或超越社會規範或法庭可接受範圍,但只是單純想為不公平制度帶來改變,若政府可監視議員,談何獨立,若政府可監視司法人員,又談何三權分立,批評政府公然違法,隨意踐踏議會,又稱已用盡合規範方法投訴。

向事主再次致歉  不想錯過審議修訂《逃犯條例》

不過裁判官直言,若被告以「起訴」方式或司法覆核則不會被判有罪,而當許談到本案為政治檢控案件時,裁判官認為案件不涉及政治檢控。許另再次在庭上認錯及向事主致歉,又稱不希望錯過修訂《逃犯條例》的審議。

裁判官雖然為被告索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表示在現階段不接受被告有悔意,因被告在庭上仍指責事主當時態度閃縮、鬼祟、干犯嚴重罪行等,判監可能性存在,又稱被告事實上可用適當方式追討政府,明言不會因議員身份特別處理本案。

案件編號:ESCC25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