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查手機須手令案 辯方:搜證與私隱須取平衡 難靠警方自行判斷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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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就5名社運人士手機被警方沒收的案件中,裁定警方在非緊急情況,必須先取法庭手令,才可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警方提出上訴,聆訊今(26日)續,代表該5名社運人士的律師陳辭時指,查閱手提電話不單是關乎擁有者的私隱,更包括與擁有者通訊人士的私隱,即其朋友、家人的私隱,法庭需要考慮到查閱電話或影響其他很多無辜的人。

民陣被沒收手機案(左起) 四名人士:陳倩瑩、陳小萍、楊政賢、洪俊毅。(資料圖片/陳雯慧攝)

上訴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五名答辯人為民陣成員岑永根、楊政賢、陳倩瑩,義工陳小萍,和洪俊毅。

警方搜證與保障私隱須取平衡

代表民陣成員岑永根的資深大狀潘熙陳詞時指出,觀乎不少案例,實行普通法的法院均愈來愈看重手提電話中所涉的私隱,而查閱手提電話不單是關乎擁有者的私隱,更包括與擁有者通訊人士的私隱,即其朋友、家人的私隱,法庭需要考慮到查閱電話或影響其他很多無辜的人,望法庭在考慮警方搜證權力與私隱權間,可以取得平衡。

要警方先取手令做法務實

潘大狀又表示,查閱電話與普通搜查隨身手袋情況不同,查閱電話會侵犯更多個人私隱,亦引述加拿大的案例指查閱電子器材相較於搜屋而言,會侵犯更多個人私隱。在相關法例未進行修改的情況下,法庭裁定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必須先取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的做法務實。

難靠警員自行判斷

潘大狀直言,在加拿大類似的案例中,7個審理案件的法官也無法就相關議題達成共識,怎能夠要求前線警員去自行作出判斷。因此潘大狀認為,警方必須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毋須取得手令而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否則屬於違憲。

另外,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資深大狀莫樹聯今早陳詞時繼續強調,警方可在查閱時遵守各種指引,包括保存查閱紀錄、考慮控罪性質是否嚴重才進行查閱等指引,若不滿警員的判斷或做法,市民可提司法覆核,讓警方在庭上作出交代。

案件編號:CACV27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