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康立法會外涉藏火器被控 指原審官似加入盤問 上訴得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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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公開聲稱支持港獨的青年,前年在立法會就修訂議事規則時,在立法會大樓外被發現藏有仿製槍械。他早前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成,被判18個月感化。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自行就多個議題向上訴人作出盤問,對他造成不公,高等法院今(4日)頒下判詞裁定他上訴得直,撤回其定罪及刑罰。

劉在庭外指裁決正確

劉康在庭外指裁決正確,認為政府因他支持自由、民主而政治打壓他,「求其搵條罪告我」,做法荒謬,今日的裁決證明政府大錯特錯,又批近日有抗爭者因管有哮喘藥被捕,情況荒謬。對於近日示威者在七一衝入立法會的事件,他直指屬好事,因立法權本屬於民眾,他們只是奪回權利。就會否擔心繼續被打壓,他說「無畏無懼,勇往直前」。

上訴人劉康指原審官審訊時像「加入戰團」般向他多加盤問。(李慧娜攝)

上訴時指原審官加入盤問

上訴人劉康早前指,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期間「加入戰團」,自行就多個議題對上訴人作出盤問,包括為何上訴人擔心被打卻久留金鐘、上訴人在應付危險時如果立即組裝好氣槍自衛等,對上訴人造成不公,正如「球證喺唔可以踢波」。

主審官發問應盡量保持距離

對於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時的發問,法官黃崇厚認為,裁判官大部分問題在上訴人的主問及盤問提及過,辯方亦有機會就其考慮方向作出陳述,難稱其證據評估不合情理,或沒有根據。不過,黃官引述案例指,主審法官應該盡量與證人的問答過程保持距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又表示不能否定裁判官沒受發問及有關答案所影響,定罪難稱穩妥,旁觀者會認為上訴人沒得到公平審訊。

指原審官表達令人不安

再者,黃官認同上訴人的顧慮,包括為何裁判官肯定管有氣槍為犯罪目的,並為其情況相當可能導致他人犯罪,或其目的會危害公眾安寧等,雖然原審官可能只是表達之誤,但黃官認為裁判官在裁決書的表達令人不安,使人對裁決穩妥性起疑,若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自辯有較詳盡的交待及分析,會較為穩妥。 

案情指,2017年 12 月 12 日晚上,正值立法會對修改《議事規則》進行辯論期間,被告在中環添美道與夏慤道交界,遭警方截查,警方當時在其袋內檢獲疑似氣槍。

案件編號:HCMA51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