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委員會:去年接獲11宗對廉署或廉署人員投訴 涉22項指控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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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發表2018年年報,指出去年共接獲11宗對廉署或廉署人員的投訴,相較前年下跌13宗。11宗投訴共涉及22項指控,包括廉署人員行為不當、疏忽職守、濫用權力,以及廉署的工作程序有不足之處。
委員會在去年審議共17宗涉及88項指控的投訴,當中4宗投訴涉及的5項指控證明屬實或部分屬實,共涉及5名廉署人員,有關上級人員分別向當中2人作出口頭警告、3人作出訓示。

根據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年報,委員會於去年接獲11宗對廉署或廉署人員的投訴,投訴共涉及22項指控。(資料圖片)

根據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年報,委員會於去年接獲11宗對廉署或廉署人員的投訴,投訴共涉及22項指控。另外,委員會在去年亦接獲就前年一項投訴,新增的指控,令去年總指控增加至23項。年報指,委員會於去年受理的指控,30%涉及廉署人員行為不當、57%疏忽職守、4%濫用權力,以及9%涉廉署的工作程序有不足之處。

年報指,廉署已安排多場簡報會,並優化前線人員的培訓課程,使他們可提高警覺性、提升技巧及增長見識,從而更妥善地回答市民查詢、處理舉報者和疑犯的要求,以及處理搜查行動中檢獲的物品。由去年起,新聘人員和新派駐廉署舉報中心人員的入職╱預備課程亦已加入新單元,加強訓練情緒管理和有效的人際溝通技巧。

其中有個案涉一名曾受到廉署調查後,因而被定罪判監的位更新人士,在舉報懷疑貪污活動過程中,稱受到一名調查主任無禮對待,歧視,並把她儼如疑犯看待,最終針對該調查主任的指控證明屬實。(資料圖片)

冒犯、不專業對待更新人士舉報

其中有個案涉一名曾受到廉署調查後,因而被定罪判監後出獄的更新人士,在舉報懷疑貪污活動過程中,稱受到一名調查主任無禮對待、歧視,並把她儼如疑犯看待。俗稱L組的內部調查及監察組會見期間,該名調查主任否認指控,而有份參與案件的助理調查主任在接受L組會見時,大致上確證投訴人對事發經過的描述。

最終針對該調查主任的指控證明屬實,調查發現該調查主任在會見期間言辭不友善、冒犯而且不專業。由於廉署的內部專業守則規定,廉署人員須待市民以禮及予以尊重,不應有詆毀或嘲弄的態度或行為。該調查主任未有遵守相關守則。委員會通過有關評估,並同意應就廉署人員應有的專業水平,以及他們在與市民接觸時須嚴守內部專業守則,向該調查主任作出口頭警告。

另一個案指,一名調查主任和助理調查主任就一宗貪污舉報會見投訴人,雙方同意廉署人員在擬備的證人供詞後,於下次會見時供投訴人細閱,惟事件不了了知,最終針對調查主任的指控證明屬實,對助理調查主任的指控則不成立。(資料圖片)

調查主任混淆兩宗個案

另一個案指,一名調查主任和助理調查主任就一宗貪污舉報會見投訴人,雙方同意廉署人員在擬備的證人供詞後,於下次會見時供投訴人細閱,惟事件不了了知。至貪污舉報3個月後,投訴人直接被告知調查結果,期間卻未曾閱覽過其證人供詞,貪污舉報亦在欠缺其證人供詞下完結,故投訴人向兩名廉署人員作出投訴。

俗稱L組的內部調查及監察組,及後會見該明調查主任和助理調查主任,調查主任表示他混淆涉事個案與另一宗個案,不慎誤以為投訴人拒絕作出證人供詞,之後亦向其下屬,即涉事助理調查主任表示投訴人拒絕作出證人供詞,其後個案未有再獲跟進。最終針對調查主任的指控證明屬實,對助理調查主任的指控則不成立。

廉政專員白韞六認為香港貪污情況有效受控。(資料圖片)

廉署:去年接獲97宗與選舉條例有關投訴

廉政專員白韞六表示,廉署去年接獲2,665宗與選舉無關的貪污投訴,當中涉及私營機構的投訴佔66%,涉及政府部門的佔百分之27%,而有關公共機構的則佔7%。另外,廉署又接獲97宗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投訴,當中分別有44宗及20宗與3月及11月舉行的2018年立法會補選有關。

白韞六指,根據廉署掌握的情報和分析,香港貪污情況繼續有效受控,而多項國際及本地調查亦肯定廉潔文化已植根香港。他舉例《2018年廉署周年民意調查》顯示,98.4%的受訪者表示在過去12個月沒有親身遇過貪污情況,可見貪污在香港社會絕不普遍。他直言「我希望市民不會因為傳媒對一些貪污案件的報道而產生錯覺,誤以為香港的貪污情況轉差,這些其實正是廉署有效執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