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告法官】尼籍女稱受審令自由及情感受損 律政司求撤銷訴訟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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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的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被指處理行人涉嫌疏忽過馬路的傳票案時濫權,又羞辱尼泊爾籍女被告的法律代表。該女被告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就自由及情感受損、因到庭而加劇的骨折痛楚等索償約170萬。律政司申請撤銷訴訟,另一方則以欠缺狀書理由申請判決。聆案官今(26日)將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以待律政司提供撤銷訴訟的書面理據。

原告為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被告為裁判官何麗明。

原告對何官提控的入稟狀指,她於2016年4月在大潭道遭的士撞倒,留醫兩個月,事後遭票控「行人疏忽」。案件去年1月開審,她因如廁而遲到一分鐘,何官卻要她交出100元保釋金以擔保她日後按時出席審訊。而據《裁判官條例》,傳票案的被告如有律師代表,則毋須現身庭內。原告同年就何官的保釋令入稟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最終律政司撤銷何官的命令。此外,何官又羞辱、嘲弄及威脅代表她的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候振輝。

案件編號:DCCJ17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