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官指中槍少年非自願下缺席聆訊 准保釋至下月再訊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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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慶當日多區爆發警民衝突,中五學生曾志健在荃灣一場衝突中遭警員近距離開槍,與另外6人被控暴動、襲警等罪。其中3名被告昨仍留院未能上庭,其中兩人今出院並出庭應訊,代表中槍少年的律師,亦在少年仍留院的情況下代為申請保釋,惟控方質疑法庭無權處理不曾到庭的被告之擔保申請。
署理主理裁判官蘇文隆經考慮後,認為少年是非自願下未能上庭,最後准3名被告5千至1萬元擔保,期間不准離港,案件押後至下月14日再,蘇官又察覺今有數百人到庭支持被告,並稱會申請下次轉去更大的西九龍法院,以讓更多人旁聽。

今日出庭的被告包括:李振文(25歲,程式設計員)及郭小琴(女,22歲,香港專上學院學生),兩人被指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而中槍少年曾志健(18歲,學生)仍身處加護病房,今日未有出庭,曾則被控暴動及襲警罪。

控方不同意被告未上庭下處理保釋

代表曾的大律師引用《刑事程序訴訟條例》第9D(1)條,指不管被告有沒有現身法庭,法庭均可批准保釋。控方不同意,認為被告須於席前申請,並續指曾志健從未上庭應訊,卻由法律代表申請的做法不妥。他又指,辯方與其要求法庭開此先例,不如申請將法庭移師至醫院,以作處理。

官認為可以處理

蘇官道,若然法庭如控方所說般無權處理,被告在案件順延期間便要一直羈留,這等同保釋被拒。他質疑控方稱法庭無權受理,同時又要求法庭作出有如拒絕擔保的決定。蘇官向控方提問,如裁定法庭有權處理曾的保釋申請,對控辯雙方有何不公。控方回答沒有,但表示這未必完全符合法例字眼。

被告毋須守宵禁令

蘇官最後裁定,法庭可就被告在非自願缺席的情況,處理其保釋申請,並准曾志健及另2名被告以現金保釋,期間不可離港但毋須宵禁。蘇官亦只要求李、郭定期往警署報到及居於報稱地址,卻未對曾設這些限制,以讓曾可好好休養。

案件編號:STCC368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