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10.6司機遭圍毆案 控方罕有隱去事主及調查警員姓名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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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生效翌日(6日),市民在港島九龍遊行抗議,當日下午一輛的士突於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衝向人群,撞倒兩名女子,的士司機隨被人毆打。涉嫌有份襲擊的士司機的男子,被控以暴動、有意圖而傷人、違反禁蒙面法3罪。案件今(1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罕有地隱去的士司機及2名有份調查警員姓名,全部以英文字母代稱。主任裁判官錢禮不解做法,要求控方就此提交書面陳詞。被告暫毋須答辯,押至明年1月8日再訊,以侯警方再作調查。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

支持者撐傘掩護被告張子龍離開。(歐嘉樂攝)

被告在庭上抽泣

被告張子龍,32歲,會計行任職經理,今由私人律師代表,應訊期間不禁抽泣。控罪指被告於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意圖使中國籍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以黑色口罩蒙面。

官質疑是否有足夠基礎

錢官詢問控方為何以X稱呼的士司機,她聽到當事人收到匿名滋擾電話的解釋後,即指該司機接受了《南華早報》訪問,其姓名今刊於頭版。控方稱司機擔心自己及家人的安全,遭錢官追問當事人有所憂慮是否足以成為基礎。控方回應風化、勒索等案也常隱去姓名,以保障證人,他認為此案性質相同。

兩警員怕起底亦未露姓名

他其後又透露,2名有份調查的警員也只會以A、B代稱。錢官對此表示不解,形容這並非慣常做法,控方續解釋警員怕被起底。

官要求控方書面解釋

錢官最終批准案件押後3個月,以待控方翻看錄影、檢驗被告家中的衣物、索取司機的醫療報告等。此外,控方須於下次提訊前7天就匿名一事遞交書面陳詞。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但須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每周報到一次,並且不得離開香港。

據了解,法庭並未頒下匿名令。本案共有4名控方證人以英文字母作代號,分別為的士司機X、目擊市民Y、拘捕被告的警員A,以及負責證物的警員B。接受《南華早報》訪問的涉事的士司機為59歲男子姓鄭;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負責。

案件編號:ESCC23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