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滋擾警員或違禁制起底令 大律師:如走後門設辱警罪

撰文:鄭秋玲
出版:更新:

律政司及警務處處長因應警員被「起底」,入稟要求法庭頒令禁止任何人非法披露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高等法院昨(25日)批出臨時禁制令後,警務處網頁上載有關內容。據該份臨時禁制令,法官周家明修訂後,答辯人身份由「非法披露及或使用警員個人資料的人」,改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被禁止行為(a、b或c項)的人」。
有大律師指出,此舉擴闊了涵蓋範圍,即是沒有「起底」行為的前提下,恐嚇或干擾到任何警務人員及其家人,都有可能違反禁制令,形容猶如「走後門去做辱警罪」。

因應警員被「起底」,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資料圖片)

【臨時禁制令禁止行為】

(a)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恐嚇、騷擾、威脅、煩擾或干擾任何警務人員、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
(c)恐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禁制令中答辯人身份,由「非法披露及或使用警員個人資料的人」,改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被禁止行為(a、b或c項)的人」。(文件截圖)

修訂答辯人定義致涵蓋範圍擴大

法政思匯成員、大律師何旳匡指出,提訴因由是指由於警務人員被起底衍生公眾滋擾及受騷擾、恐嚇,惟修訂答辯人定義後,擴闊了涵蓋範圍。臨時禁制原本將答辯人身分列為「非法披露及或使用警員個人資料的人」,是針對有「起底」行為的人;惟修訂後改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禁止行為的人」,即是在沒有「起底」行為的前提下,任何人只要作出涉及上述三類行為,都會成為被告。

何旳匡續解釋,不需要在網上、文字上披露他們的資料,只要面對面有任何騷擾的動作,令對方覺得受干擾、威嚇,即有機會觸及第b項禁制行為「恐嚇、騷擾、威脅、煩擾或干擾任何警務人員、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而變成被告,何旳匡形容如同「走後門去做辱警罪」。

「轉載」等同傳達或披露資料給他人

另外,何旳匡提醒,據禁制令內容,影響範圍不止是被起底的警務人員,受保護的人士是包括他們的家人外,還有其配偶的家人,即使不是相關資料發佈人,「轉載」都屬於傳達或披露給他人。

違反禁制令可被民事起訴,及視為藐視法庭,後果包括罰款及監禁。臨時禁制令有效期至11月8日,法官屆時有權再修改內容。惟何旳匡認為,提出反對禁制令及更改命令的機會甚微,因為提出反對的人,等於承認自己是有上述行為的被告,須面對法律風險及承擔訴訟費用。

涂謹申:需要釐清界線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據目前理解,涉及違反禁制令的情境及可能性廣泛,如不得披露的個人資料中,包括警務人員的相片、姓名及職位,惟因應職級高低有相應不同層次的權力,若市民為評論及監察而發布了該三項資料,是否都屬於違反禁制令,會否考慮動機及目的等,如有無涉及利用相關資料唆使傷害或恐嚇等,涂謹申認為需要釐清界線。

涂謹申指出,牽涉公眾利益及言論自由,惟未有辯方代表,認為可由營運媒介平台的代表作為答辯人,或為平衡雙方觀點,法官可以委任「法庭之友」形式邀請大律師公會向法庭提出辯方觀點。

反修例示威爆發後,警民關係破裂,警方指警員被起底日趨嚴重。(資料圖片/警方fb影片截圖)

警方在網頁中指,自今年6月,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被人於網上非法披露並廣泛發佈,包括他們子女就讀學校、班級等,被「起底」的警務人員受到電話滋擾、冒名借貸、網購、到警務人員家屬工作地點騷擾等,亦有警務人員或其家人收到恐嚇信件,令他們及其家庭成員非常擔心其人身安全,甚至造成心理困擾。律政司司長是作為公眾利益守護者及警務處處長作為警務人員代表身份,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制有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