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政府代表:市民為防武漢肺炎戴口罩 可受免責保障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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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裁定特首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屬違憲,而其訂立的《禁蒙面法》亦同告無效。政府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其代表律師今午(9日)在聆訊陳詞時提到最近在武漢爆發的不原因肺炎,並稱市民若為避免染病而戴上口罩,其實也可受到《禁蒙面法》中的免責辯護保障,因為這與防止吸入催淚煙的面罩不同,又強調《禁蒙面法》只對市民施予最低限度的限制。

武漢自去年底起爆發不明原因肺炎,內地專家近日證實病原是一種新型冠狀病毒。(資料圖片)

上訴方為行政長官及律政司,答辯方為24名泛民主派議員及梁國雄。民主派議員仍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文敏代表,而梁國雄則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上訴方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重申新規例只施加合理限制

余若海下午繼續陳詞,他指現時的遊行示威不時都會被暴力騎劫,最終演變成非法集會,基於出現「危害公安」的情況,《禁蒙面法》所施加的限制合理。若香港社會維持在有秩序及和平的狀態,《禁蒙面法》便非必要。

因衛生原因佩戴口罩可免責

余若海又提到最近在武漢爆發的不原因肺炎,市民若因為防止感染病毒而戴口罩,《禁蒙面法》第四條為有關情況提供了免責辯護,而市民因衛生原因佩戴的口罩,與防止吸入催淚煙的面罩不同。《禁蒙面法》只對市民施予最低限度的限制。

泛民反駁引用《緊急法》涉主觀因素

代表泛民議員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卻反駁稱,《緊急法》令特首可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訂立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可作引用的情況主觀、存在不確定性,而可訂立的規例範圍亦太廣。若一個政府要實行法治,而非人治,便必須減低涉及主觀因素的情況。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CACV541、542、58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