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公民廣場案刑期覆核 羅冠聰等維持原判 毋須入獄兼獲堂費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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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兼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前年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變相掀起雨傘運動序幕。三名年輕學子其後被起訴,法庭判處黃之鋒和羅冠聰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80及120小時,周永康則被判入獄3周、緩刑一年,惟律政司對此窮追猛打,今在東區法院要求裁判官覆核刑期,指三人缺乏悔意,即時入獄是唯一適合刑罰,又引用涉及三合會的非去集結案,指出相關案件可被判囚,更叫裁判官張天雁在考慮裁決時,不要考慮羅早前在港台節目「香港家書」中對法官所提言論。
張官即強調她不會受羅的言論影響,但對於控方呈上三合會集結的案例作參考時不禁說:「三合會跟一班學生表達訴求,都好大分別㗎嘛。」張官現休庭片刻後決定維持原判,三被告全部毋須入獄。

被告周永康(左一)及羅冠聰(左二)進入法庭前在庭外發言。(江智騫攝)

裁判官張天雁在裁決時強調,法庭過去亦就類同案例判處非監禁刑罰,應審視每宗個別案情,強調已考慮本案情況,不認同控方於本次上訴提出足夠覆核理據,維持原判,並判三被告兼獲覆核聆訊的訟費。

張官在上月判刑時指,相信三名被告犯案時真心表達政治訴求,非為自己利益,並認為年輕人行動往往較為純真,法庭應以寬容態度處理,故判三名被告黃之鋒(19歲)、羅冠聰(23歲)及周永康(25歲)均毋須入獄。

羅冠聰認為裁決彰顯法治

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庭外表示,裁決彰顯法治。黃之鋒則表示,裁決反映香港仍然有司法獨立。至於本來已到英國升學的周永康則表示,依然相信當日衝入公民廣場是勇氣和良知的表現,是次律政司的為難,明顯有政治企圖。周更因而延遲至明天才赴英開學。

羅亦欲向捍衛制度的人致謝,他表示過去已見證不少次制度的崩壞,他認為本港制度已有一個污流,或不少人因受壓而影響判斷,但仍有不少制度中的人抵住政治壓力,捍衛香港基石。

律政司指判入獄是唯一合適判刑

惟律政司即提出刑期覆核,強調參與或煽惑非法集結罪為嚴重罪行,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各被告有組織及預謀犯案,缺乏真誠悔意,表示此控罪一般會判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並指三人犯案動機不能構成特殊情況,判處社會服務令屬原則上犯錯,亦不認同具特殊情況可判緩刑,故判即時監禁才是唯一合適判刑。

代表周永康的大狀蔡維邦指律政司理據荒謬,並說:「呢個申請,可能係輿論壓力,唔知係咩原因。」蔡又引述《聖經》故事,憶述當初法里賽人追住要釘死耶穌,羅馬總督欲問清耶穌之罪,最後只能不情願對耶穌作出裁決。

官:非法集會罪判入獄只屬參半

裁判官張天雁表明,以其法律認知而言,非法集會控罪會判處入獄的案例只屬參半,或甚至不判囚的更居多,控罪並無判刑指引,律政司為何會在理據裡表示即時入獄才是唯一恰當判刑。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起初只謂,比較各種案例有難度,其後只是再度強調,當日集會有預謀、人數眾多,刑責重,故不認同法庭應將案件視為跟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

裁判官澄清,判刑時指本案跟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是因為律政司當初呈上三合會等案例予考量判刑,裁判官說:「三合會跟一班學生表達訴求,都好大分別㗎嘛。」裁判官反問,社會服務令是否被視為足以代替入獄的處分。

羅冠聰早前在港台節目「香港家書」中致公開信給裁判官張天雁,並在他個人的facebook 專頁轉載中文版內容。(羅冠聰facebook截圖)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今午在陳詞前,提出羅冠聰於今年九月十一日的香港電台節目《香港家書》,寫到一封致裁判官張天雁的信件,梁指該時律政司已申請今次刑期覆核,故強調法庭不應受書信內容影響裁決。裁判官強調不會受書信影響,亦似是從不知悉該書信是寫予她的。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律政司於上月29日要求法庭作刑期覆核,而羅冠聰則於本月11日在港台節目《香港家書》中,撰寫了一封英文公開信給張官,文中有提及他對裁決的看法,該信亦有刊登於港台的網頁。

案發於2014年9月26日晚上,學聯和學民思潮發起「衝擊公民廣場」行動,為其後的佔領運動揭開序幕。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現任秘書長羅冠聰及前秘書長周永康,因當日的衝擊而分別被起訴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自身參與非法集會等罪名,案件拖延近一年半,律政司才正式起訴。

案件編號:ESCC279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