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欲赴英推廣新書 求改保釋條件被拒 官:違約也是自招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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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指去年6.21參與包圍警總,被控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共3罪。他獲准保釋但不可離港。他於本年1月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赴英演講和推介其新書,但遭高院法官拒絕。高院法宫今(5日)頒下判詞解釋理據,指黃被限制離境,才簽下新書的合約。若黃因此有被控違約的風險,也是自招。

香港眾志周庭(右)和黃之鋒(左)被控在6月21日涉「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另黃之鋒再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對於黃之鋒指要履行合約的責任,到英國宣傳他有份撰寫的新書。法官在判詞指根據合約,黃新書的宣傳工作「可能(may)到英國」,用字是「可能(may)」而不是「將會(shall)」。

簽署合約時已被禁離境

此外,法官亦指該合約是去年10月簽署,當時黃在港已獲保釋,但不可離港。法官指他簽約時,不可能預計其外遊限制會被撤銷。若黃因此有被控違約的風險,也是他自招。

可透過互聯網演講

此外,法官指黃之鋒可透過互聯網演講。而黃申請於2月離境,在同月11日才返港,但其案件同時於同月13日提堂。法官指,其行程未有預留足夠時間,以防突發事件。法官考慮以上因素後,遂決定拒絕其更改保釋條件的申請。

被告黃之鋒被控3罪,其中「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在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此外,他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同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

案件編號:HCCP5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