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警去年用手提攝錄片段創六年新高 保留七成片段調查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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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反修例示威期間,警方不時有派員拍攝現場情況。保安局今日以書面回覆立法會查詢指,2019年,警方處理公眾活動期間使用手提攝錄機和隨身攝錄機,分別錄得5,347段片段及160段片,為過去六年以來最多;相比2014年佔中時期,錄影片段數字分別高出6.6倍及1.5倍。另外,約七成的手提錄影片段及約一成半的隨身攝錄片段,因具調查或舉證價值而被警方保留。

(香港01製圖)

約七成手提錄影片保留作調查或舉證用途

保安局今日以書面回覆資訊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查詢指,2019年警方處理公眾活動期間使用手提攝錄機和隨身攝錄機,分別錄得5,347條片段及160條片段,當中分別有3,804條手提攝錄機片段(71.1%)及25條隨身攝錄機片段(15.6%),因具調查或舉證價值而被警方保留,其餘片段則已按既定機制銷毀。

翻查資料,警方2018年在公眾活動期間,以數碼手提攝錄機的錄影片段有378條,2019年錄影片段數字比前一年暴增近五千條,即高出13倍;亦較2014年佔中及2016年旺角騷亂時期超出6.6倍及5.7倍。

至於隨手攝錄機方面,警方今年在公眾活動期間所錄得160段片,比去年僅錄三條高出52倍。對比2014年佔中時期及2016年旺角騷亂時期分別多1.5倍及0.5倍。

2019年,警方處理公眾活動期間使用手提攝錄機和隨身攝錄機,分別錄得5,347段片段及160段片,為過去六年最多。(資料圖片)

保安局指,警方有清晰及嚴格的指引和程序處理手提攝錄機和隨身攝錄機的錄影片段,具調查或舉證價值的錄影片將視作證物處理,並會保留至有關調查及司法程序完成才會銷毀;如不具任何調查或舉證價值,或不作其他合作用途,均須於攝錄日期起計31天後銷毀。

不透露閃光彈數字

警方去年11月18日的油麻地示威衝突期間使用閃光彈,被問到去年六月至今,使用有關震撼彈及閃光彈的數字及武器級別等,保安局回覆稱,警方所使用的特定裝備及武器的規格、特性及相關使用情況等,尤共是針對嚴重暴力情況,屬行動細節,因涉及警隊戰術部署,不適宜向公眾公開,以免影響行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