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職員涉迫顧客買療程獲判無罪 官指同類案件舉證難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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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關嘉兒和凌碧宜就作出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銅鑼灣「水凝美聚」美容院兩名職員,涉嫌去年對女顧客訛稱對方乳房存腫塊,有可能變異成淋巴瘤,以推銷按摩療程「推散硬塊」,更未經事主同意使用其信用卡購下共10.2萬元的療程。案件經審訊後,東區裁判法院今午裁定兩名職員無罪釋放,但就不可獲回訟費。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控方未能達至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但建議美容院應訂立客觀指引,例如職員不可以說某些說話,以減低案件爭議。裁判官又提到,類同案件往往只能依賴該顧客的言辭,舉證存一定難度。

首被告關嘉兒(35 歲)和次被告凌碧宜(31歲)為「水凝美聚」美容院職員,早前否認去年1月和7月涉及兩項作出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二人得知脫罪時,凌碧宜在庭上灑淚。

事主對裁決感不忿 聲稱事發後不敢上美容院

從事公關的事主關嘉瑤得悉裁決後,覺得不忿,強調兩名被告確有挪用過其信用卡,份屬事實,事後亦報警,但不獲受理。關聲稱,她已不是為私利和索取金錢,只是怕對方一再推銷,且該美容院已易名及搬遷。她又稱,事發後至今兩年來不再敢到訪任何美容院,此美容院亦欠下她大約9萬元的療程。

控方依賴任職公關的事主關嘉瑤為唯一證人,但裁判官不接納事主供詞,指她證供質素欠佳,跟不同法定機構投訴的版本前後矛盾,亦質疑事主投訴動機,似是不滿得不到貴賓式招待而誇張證供,而不是當下真的受過威嚇性銷售。

裁判官認為事主應知可以拒絕簽署

事主聲稱自己事發時脫光衣服接受按摩療程,不料遭推銷,又遭挪去信用卡,以求離開只好簽署信用卡單據,當下有感如被強姦。但裁判官指出,事件不止發生一次,第二次事發生時,第一張單據無效,事主該時已穿回衣服,才再簽單據,她大可當下離開,但她仍然繼續簽署,以她的教育度和作為多張信用卡持有者,她應該知道可以拒絕簽署以阻止交易。

裁判官又指出,事主明顯是個非常重視優惠的人,又在單據上列明優惠項目,質問難道面對優惠,嚴重得如強姦的威嚇式銷售就變得不重要,故認為,事主證供未能全然證實有關威嚇式銷售的確發生過,故以疑點歸於被告,只可裁定兩名被告罪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