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涉用公事禁區證秘撈載客 只認未有第三者保險等罪罰5千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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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疑「秘撈」做GOGOVAN司機,涉乘工作之便,利用禁區許可證,載客至邊境禁區的落馬洲管制站,有入境處職員查問後起疑報警。消防員今(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但承認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等共4項傳票控罪。他求情稱事後「停職半薪」,現時仍需「揸車搵食」。裁判官最終判處罰款5000,停牌一年。而公職中行為失當一案,則排期至下月9日開審,料需時兩天。

被告麥永祥(41歲)被票控於2018年9月11日在落馬洲邊境管制站邊境禁區,聲稱因公事而以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進出禁區內的封閉通道,違反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條件;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

他承認以上4項傳票控罪,求情稱:「我而家停職半薪,冇咁多錢交罰款」,並指現時仍需「揸車搵食」,望法庭輕判。裁判官詢問其背景,麥稱已婚,育有兩孩,原本月入3.5萬左右。裁判官最終判5000元罰款並停牌一年。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下月審

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案,麥否認於同日同地,身為消防員,使用分別由警務處處長,及代表運輸署署長發出的出入禁區許可證,及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從事與公職無關的職務,即駕駛汽車取酬接載乘客,往位於邊境禁區的落馬洲管制站,以及向入境處助理向修賢,訛稱因消防處公職而載客到該處。控方稱此案會有8名證人。

案件編號:FLCC289、FLS2394-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