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涉藏筆型玻璃爆破器等被控 辯方爭辯工具可作書寫工具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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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學生去年12月「黎明行動」當日,疑在旺角被搜出摺刀、卡片刀等,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案件今(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警員供稱,巡邏時有人發噓聲及叫囂,他從被告搜出筆型玻璃爆破器,期間被告拒回答問題。辯方指該工具可有其他用途,並能用以書寫,警員則稱當時因「冇為意」而沒有試寫,故不知是否可以寫字。

警員吳德輝稱檢獲爆破器時未有為意,故未有即場試寫。(林樂兒攝)

涉案工具包括關節保護手套

被告陳靖鋒(19歲,理大學生)否認於去年1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摺疊刀及一張卡片刀。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對五指關節保護手套及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警員吳德輝供稱,當晚乘警車在旺角巡邏,經過時有人發噓聲及叫囂。10時半左右,他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下車,見到戴上口罩的被告,身旁另有7、8人。被告拒絕回答他的問題,吳遂對他搜身,從腰包找出卡片刀、筆型玻璃爆破器等,而背囊則有摺刀、手套、未有開封的口罩、外套等。他透露並無警誡被告。

律師指爆破器有其他用途

辯方大律師姚本成指該玻璃爆破器有其他用途,例如可用以書寫。吳在盤問下承認若試用該工具並不會花費很多時間,但他當時因「冇為意」而沒有試寫,故不知是否可以寫字。他亦同意被告沒有意圖取出案中的物品使用。

警員稱不知被告是大學生

辯方又指,吳的書面供詞提及被告與身旁約8人時,只稱他們聚集。辯方提出被告並無叫喊,吳不同意。辯方再質疑他沒有錄取背景證供,吳回應只取了警誡供詞,並否認學堂曾教導要問背景證供。吳知悉被告是運輸工,但不知對方同時是大學生,並承認沒有調查被告與身旁人士的關係。

吳供稱有檢取被告戴上的口罩,但受盤問時回應「記憶中冇檢取」。辯方呈上錄影截圖,指被告無戴口罩;吳則未能從相片認出被告,並堅稱對方有戴口罩。裁判官及控方加以詢問,吳解釋曾要求被告脫下口罩以確認身份,之後讓他重申戴上,待搜身完畢後,宣佈拘捕之時才將口罩連同其他證物取走。

劉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但傳召案發時的女僱主。運輸公司女東主黃瑞雲供稱,公司會提供口罩和手套,員工需搬送冰箱等電器,也要「拆箱」。她曾叫被告自備利器開「雪櫃箱」,及帶備文具,被告其後準備了刀具。黃看過證物相片後,表示見過被告用該筆型玻璃爆破器與客人簽收,而被告亦曾經用過與涉案摺刀類似的工具開箱。她又確認涉案的口罩和手套是其公司提供。

黃續說,案發當天是被告第4日上班,他下午4時左右下班,再去黃家學寫報告。她原本打算與家人、被告及其他員工外出晚膳,但因睡著了而缺席。其丈夫及兒子後來告訴他被告遭警方拘捕,她在錄影截圖中認出兒子和被告。

審訊明續。

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WKCC452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