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13歲童涉暴動轉區院審 辯方為小朋友著想為由反對被拒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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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男童去年10月13日疑有份參與網民發起的十八區商場行動,期間有便衣警員在將軍澳遇襲,伸縮警棍被搶走。男童被控暴動、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違反《禁蒙面法》等4罪。案件今(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再訊,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處理,遭辯方反對,惟裁判官何俊堯指出,男童面對的控罪涉及與成年人共同犯案,法例亦訂明裁判官無權限制控方提出的轉介申請,遂批准案件於下月7日到區域法院提訊,男童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涉案男被告13歲,被控與暴動、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用品共4項罪名。

辯方律師稱為了小朋友著想,反對將男童轉介區域法院審訊,惟裁判官指出,男童所涉的罪名中,除了違反《禁蒙面法》的控罪外,其餘3罪均涉及與成年人共同犯案,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第3C條,裁判官無權限制控方的轉介申請。何官又直言,即使為了小朋友著想,亦「唔可以夾硬嚟」。辯方其後未有再反對,法庭正式將案件交予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編號:ESCC7000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