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名被告申人身保護令敗訴 官重申條例無禁被控人保釋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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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男子唐英傑涉嫌於今年7月1日背着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背包,駕駛電單車衝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為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他在案件提堂時不獲保釋後,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港區國安法》違反無罪推定。兩名法官昨(20日)聽取陳詞後,今(21日)頒下判詞,指唐被裁判官拒絕保釋,故不屬非法囚禁,申請人身保護令並不適合,故裁定其申請敗訴,又重申認為條例並無禁止被控人士保釋。法庭將於下周二處理唐的保釋申請。

申請人為唐英傑,而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被拒保釋 並非非法被囚禁

兩名法官在判詞指,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是要處理相關人士被拘留是否合法,本案的申請人是遭總裁判官蘇惠德頒令還柙,而蘇官是有合法權力作此頒令,申請人並非非法拘留,同時亦看不到申請人有好的理由不以一般的保釋覆核方式,而要使用人身保護令。

指條例違無罪推定說法不合邏輯

申請人的律師爭議,《港區國安法》第42條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認為該條文中有「繼續」一詞,意味被告申請保釋時,需承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違反無罪推定。惟法官認為此解讀方式完全不合邏輯。

被告唐英傑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及人身保護令。(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條文無禁被告保釋

兩位法官又指,條文中「繼續」一詞是指若被告獲保釋後的一段時間。而該條是要求法官處理保釋時,考慮相關被告若獲得保釋,會否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申請人的解讀方式,亦與《港區國安法》第5條中提及「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不一致。兩名法官均不同意,《港區國安法》有不准保釋的假定,並指第42條非要拒絕讓因這法例被控的人保釋。

兩位法官亦認為,雖然《港區國安法》第42條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重點不同,但在大部份的保釋申請中,故無論是考慮《港區國安法》第42條,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條,都不大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

那位法官審理由司法機構決定

至於申請人質疑特首可指定法官處理《港區國安法》的案件,認為法官並非獨立。兩官在判辭重申,特首並無指定某法官審理某一案件,這類案件由那位法官處理,仍是司法機構的決定。法官只是根據法律去覆行其職責,未有受政府干預或影響。

條文並非規定案件的刑罰

申請人亦批評,《港區國安法》列出罪行的最低刑期,是削弱獨立的司法權力。惟兩名法官在判詞指,相關條文並非規定個別案件的刑罰,認為未有干預司法權力。

申請人指保釋條文違反無罪推定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指,《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他指,「繼續」有「接連下去」的意思。而被控《港區國安法》的人若申請保釋,需令法官接納他將來不會再做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意味他承認過去做出該些行為,此舉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

政府稱法官仍可批准保釋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不同意申請人指新法有不准保釋的假定,指法官仍可批准保釋。余又指,本港法院無權頒令《港區國安法》違憲。而根據《港區國安法》,若這法與本港法律規定不一致,則跟從《港區國安法》的規定,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中,法官可拒絕被告保釋申請的條文。余又指申請人不是被非法拘留,不應申請人身保護令。

被告唐英傑涉嫌騎電單車衝向警方防線,令3警嚴重受傷。(資料圖片)

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申請人所涉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今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及駱克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另被控恐怖活動罪

恐怖活動罪則指唐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案件編號:HCAL1601、HCCP4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