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助理涉藏鐳射筆等 兩警未即時記錄及未妥善處理證物 被告罪脫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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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眾籌助理在科大學生周梓樂墮樓身亡的活動中,被搜出涉藏有士巴拿及鐳射筆等物品,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審訊,裁判官張天雁今午(2日)裁決,張官指兩名處理證物的警員粗疏,不但將證物存放私人儲物櫃,審訊時又被發曾將證物處理過程記錄了在私人記事簿等。張官指警員疏忽及處理不當,令法庭無法肯定涉案證物在被告身上搜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女被告尹秀君(26歲,眾籌助理),被控於去年11月9日,在黃大仙近黃大仙廟管有金屬扳手及雷射筆。科大生周梓樂於去年11月8日樓身亡的活動,網民在周死後於多區舉辦悼念活動。

證物警員未即時作記錄

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指,本案處理證物的警員林凱竣,在處理證物後沒有在記事冊即時作出紀錄,事隔8個月後才以證人供詞方式進行紀錄,有違《警察通例》,而該份口供更有兩項重大的出錯,包括混淆將證物交予他的警員是誰,及未有記錄包括鐳射筆等重要證物。林後來在另一份證人供詞更正錯誤,但未有解釋為何出錯。

聲稱曾記在私人記事簿

張官又批評,林上庭作供時才首次披露,其實他將處理證物的過程記錄在私人記事簿,但此事連案件主管及控方也全不知情,林更沒帶該私人記事簿到庭,做法有違常理,不盡不實。他更毫不掩飾自己不清楚使用警員記事冊的規則。

另一警未將證物交證物房

張官續指,另一證物警員張錦志曾被指將收到的金屬士巴拿、鐳射筆及一部手機放在辦公室儲物櫃中達5個月,並沒有依例將證物入袋或交予證物房,亦沒有即時就證物作出紀錄,違反《警察通例》,而他事後8個多月才以證人供詞方式作紀錄,該供詞錯漏百出,提及了5份當時應尚未出現的文件。

張官直言,證物處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但因警員疏忽及處理不當,令法庭無法肯定證物是否有受不當干擾,不能肯定涉案證物在被告身上搜出,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案件編號:KCCC64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