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車工涉鐳射筆射警車 官指警未妥善處理證物 裁被告罪名不成立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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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車工人去年12月中涉在朗豪坊對出用鐳射筆照向警車,被指透過玻璃照中警長。他早前否認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受審,裁判官黃士翔今(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指,警方未有以防干擾證物袋裝著鐳射筆,若有人要取出證物乃非常容易,法庭無法確認控方呈堂的就是從被告檢取的鐳射筆。他認為警長並非穩妥地認出照射者,控方也無法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遂裁定兩項控罪不成立。

被告林澤光(33歲)被控於去年12月15日在雅蘭中心一期外襲擊警長3236,及攜有一支鐳射筆。

只用普通證物袋裝涉案鐳射筆

警方從被告的褲袋搜出一支鐳射筆,惟裁判官分析指出,控方呈堂的鐳射筆只以普通的證物袋裝著,而非防干擾證物袋,且袋上無貼上防干擾標籤,可讓人非常容易地取出證物。此外,控方未有傳召證物房的警員或呈上提取與接收的記錄,法庭無法確認該支就是從被告檢取的鐳射筆。

雖然裁判官接納控方傳召高級督察盧永楷作為電子裝置的專家證人,但因不能肯定他檢測的是哪一支,故法庭不會依賴其檢驗結果。

事主未能認出施襲者容貌

裁判官又留意到,事主形容照射者是1.7米高、穿灰衣、戴黑色眼鏡的男子,但未有述及容貌。他認為,這類身高衣著並非特別罕見,且事主從副駕駛位轉身從左邊側門下車,應至少花上數秒,事主供稱視線只曾離開照射者一秒,可能是專注拘捕而誤會了。基於以上原因,以及控方沒有提及現場光線是否充足,裁判官判定事主未能穩妥認出照射者,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控方未證有傷人意圖

被告在警誡下曾稱:「呀sir,玩下啫。」裁判官指這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法庭也不可因被告身處示威場合就推論出傷人意圖,加上證物鏈有問題,遂裁定藏有攻擊性武器亦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46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