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船長駕運油船撞翻本地漁船 令漁船81歲船長死亡 判囚14月
內地船長去年駕駛運油船「云鼎15」行捷徑進入香港海域時,與一輛香港漁船碰撞,令漁船沉沒,81歲漁船船長死亡。內地船長今(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認罪,亦承認案發時無響鈴,無鳴笛,亦無安排瞭望員。他求情稱案發後承受巨大精神及心理壓力,不再從事海事工作。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在本案有持續的疏忽,他需對航行安全負責,判他入獄14個月。
被告林寿文(53歲)被控1項危害他⼈在海上的安全罪,指他於2024年11月17日,在港危害漁船上的布容帶、黎根、苏变有、曾庆杉、刘学志、林元赏及洪宝平的安全。
八旬船長屍體9日後才被發現
案情指,被告當日駕駛內地運油船「云鼎15」運送燃油,由外伶仃島前往惠州,進入香港水域時,一輛香港漁船正駛往香港仔避風塘進行漁獲交易,兩船在下午5時許發生碰撞,運油船沒有損壞,惟漁船被撞後沉沒,漁船全部船員獲救,船長之後一直失蹤,其屍體至同月26日被發現在海面漂浮。
被告只用雷射筆及電筒照向漁船
被告警誡下承認,當時天色昏暗,無雨無霧,能見度約4至5海里。他看到漁船,但看不見船上是否有人。他稱有用雷射筆及電筒照向漁船,提醒漁船有運油船駛近,但漁船未有開啟自動識別系統(AIS)。
承認未採多項安全措施
被告認其船稍為向左轉,未有停下,至兩船相距50米時,漁船沒有回應及有停下,被告於是停船,惟數秒後見漁船無法駛過,於是倒駛及開燈。被告認漁船距離運油輪30米時沒有響警鈴,亦從未響霧笛,因他認為燈示較為有效,而運油船需時減速,漁船被撞後在數分鐘內沉沒。他見漁船被撞後,有鳴響警鈴,船員亦到甲板救人,他亦有無線電報告事件,及嘗試尋找漁船船長。被告又認案發時無瞭望員,因他不想船員值班。
抄捷徑入偏離原有航道
案情指,運油船當時走捷徑入港,非沿標繪航道航行。專家認為被告應以視覺觀察及雷達掃瞄獲得早期警報,並盡快採取避碰行動。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中學歷,與妻兒在內地居住。案發時對現場情況有誤解,反應太遲釀悲劇。
被告來自航海世家
徐官指被告來自航海世家,06年考獲有關資格,航海經驗豐富,月入大概2萬元。被告積極配合調查,望承擔責任,透過認罪以撫平家屬傷痛。事件對被告的打擊亦他,他不會再從事船員工作。船公司負責人亦有撰求情信,指被告在職期間嚴謹負責,沒有違規紀錄及操作失誤,被公司評為優秀員工。
官斥被告忽視安全制度
徐官指,被告是涉事油船的船長,對航行安全理應負最終責任。案發時是晚間,能見度有限,他應安排瞭望員,及與其他船隻保持距離,瞭望員值班是基本要求,非可隨意取捨,事件反映他忽視安全制度。被告未有讓路及響鈴,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行動,反應明顯過遲,並有持續的疏忽。本案不涉追逐及故意危險駕駛,嚴重性在於被告在高風險環境下,未有採取謹慎措施,判他入獄14個月。
案件編號:DCCC151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