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貨車司機來港考牌「肥佬」 給考官600人民幣 認行賄囚8月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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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貨車司機來港考商用車輛駕駛試時,疑犯了嚴重錯誤而被「肥佬」,他涉用600元人民幣圖收買考牌官讓他合格,考牌官拒絕,事件交廉政公署處理。內地司機控告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今(5日)屯門裁判法院提堂,他即場認罪,並稱第一次來港,對香港不熟悉。裁判官覃有方指,廉潔守法是香港重要的價值,香港公職人員不能接受茶錢或好處,被告因不合格企圖行賄,案情嚴重,被判入獄8個月並充公600元賄款。
被告展四周(47歲,司機)操普通話應訊。他被控於2026年2月3日,向政府運輸署一級考牌主任劉國光,提供600人民幣現金饋贈,作為劉在該駕駛測驗給他及格的報酬。
被告曾付6萬元報考 不合格需付8千元補考
案情指,被告2月3日下午於運輸署在香港駕駛學院(元朗)的駕駛考試中心參加商用車輛駕駛考試,主考官為運輸署一級考牌主任。
調查發現,被告付款港幣6萬元予中介公司安排報名考試,若不合格要再付中介港幣8000元補考。被告考試時犯了一個嚴重錯誤而不能通過考試。他當場向考牌主任支付600元人民幣,考牌主任拒絕,並在駕駛考試結束後隨即向運輸署匯報事件。廉署接獲運輸署轉介貪污投訴,同日下午當場拘捕被告。
被告稱第一次來港不熟悉情況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深圳有家室,他任職貨車司機,月入約8000元人民幣,妻子任職護理員,二十多歲的子女仍在學,被告須供養母親及外母。他因工作需要考中港車牌,一時衝動犯案,現已非常後悔。被告在犯人欄透過傳譯員稱,他第一次來香港不熟悉。
考車不合格並企圖行賄令案情更嚴重
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指,廉潔守法是香港非常重要的價值,香港公職人員不能接受茶錢或好處,同時任何人也不能行賄。被告因考車嚴重犯錯而不合格,從而企圖行賄考官,令案情更嚴重。考慮到被告在首次提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覃官以1年為起刑點,認罪減至8個月。
案件編號:TMCC 24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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